省文物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6月2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和旅游厅厅管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省委“两新”工委《关于省直部门(单位)指导监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工作指南(试行)》、四川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是指由文化和旅游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群众和文化旅游工作需要,依法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接受文化和旅游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厅履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实行厅党组统一领导、厅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机关党委统筹协调和对口联系处室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厅依法依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社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落实“管行业也要管党建、抓业务必须抓党建”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和组织管理机制。

(三)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政策。

(四)依法开展社会组织成立、变更、人员备案、章程核准、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省委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管理,对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提出初审意见。

(五)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加强党的建设,监督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

(六)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内部运行机制和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内部矛盾纠纷。

(七)规范和监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职、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

(八)协助省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注销事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党委、对口联系处室、相关职能处室和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机关党委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社会组织有关政策,督促指导对口联系处室履行监管职责,联系指导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开展党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并督促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二)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对所联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人员备案、章程核准、换届、年检、退出及重大活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开展审查审核工作,推动发挥积极作用。

(三)财务处负责对社会组织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厅管及以上干部(含退休)兼职审(报)批、备案手续。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指导社会组织与国际及港澳台、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六)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按照省委两新工委和厅党组有关要求开展党建工作,负责具体管理社会组织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成立、变更、人员备案、章程核准、换届、年检等党建工作前置审查。

第三章 引导发展

第七条 根据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需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契合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定位、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社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交叉重叠、机构规模过小、行业领域划分过细、存在同质化竞争、功能作用较弱的社会组织优化整合。依法加快运转失灵、扰乱秩序、管理混乱、宗旨任务已完成的社会组织退出。

第八条 引导社会组织聚焦全省文化和旅游中心工作,发挥科技、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服务文化强省旅游强省、乡村振兴、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等决策部署,积极投身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和慈善事业。

第九条 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化作用,积极参与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支持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科研院校交流合作,联合开展调研咨询、建言献策、课题研究、行业评估等活动。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与企业联合举办科研学术会议,开展产研对接交流,推动科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服务,建设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

第十二条 引导社会组织围绕维护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规范,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和自律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探索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或专业调解组织,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质量建设。 

第四章 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管理

第十三条 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接受省委两新工委和厅党组领导,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联合党委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整体推进,引导社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联合建立党组织;没有正式党员的,要配合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社会组织要健全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落实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全面推行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员教育,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健全把党员培养成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把社会组织负责人培养成党员的“双培养”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加强对网站、“三微一端”、报刊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规范举办各类培训、展览、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年会等活动,严把政治方向关、舆论导向关。严格规范和管理党员网络行为,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低级红”“高级黑”现象。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厅党组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要求,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搭建作用发挥平台,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发现、联系、培养、使用、管理工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非必要不新增”原则,严格控制新增社会组织。拟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向民政厅提交名称预登记申请前,须先向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受理,会同相关职能处室、业务范围相关社会组织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以多种形式答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如拟成立社会组织与已登记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近相似,需向民政厅发函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及单位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对口联系处室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会员发展、筹募资金、酝酿拟任负责人和草拟章程(草案)、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筹备工作,派员监督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对社会组织成立要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并报文化和旅游厅出具同意其成立且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后,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含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章程核准、备案(含负责人变动、提前/延期换届等)等事项,须通过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党建工作前置审查后,向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受理,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并报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换届,须通过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党建工作前置审查后,向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由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受理,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定,报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

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对口联系处室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经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对口联系处室或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社会组织向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受理,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并报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政厅要求,通过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党建工作前置审查后,向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年检书面申请,并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受理,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并报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按要求做好以下日常管理:

(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内控工作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会议决议和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并按要求备案。

(三)应当明确日常执行机构(如办公室或秘书处)和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双方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评,建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对长期未开展活动的,考评排名靠后且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应调整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对确无必要存在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和程序撤销或合并。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五)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

(六)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报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设立名誉职务应当由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通过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党建工作前置审查后,文化和旅游厅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监事长等人选,也须经文化和旅游厅审查把关。

(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基金会必须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须经会长(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并经民政厅批准。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在同一社会组织兼职累计不超过两届或10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可连选连任。

(四)社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除本人主动申请退会或因违纪违法等不符合任职条件外,原则上应任满一届。如单位调整或职务变动,其兼职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管理;单位调整或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有关职务的,应当在3个月内自行辞去。

(五)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可实行现任、候任制度。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现任分支(代表)机构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或10年。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职、退休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兼职期间,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报告制度应当纳入章程并严格遵守,重要业务工作、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敏感事件处置、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中省重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参与乡村振兴重大事项和抢险救灾等情况,应及时向文化和旅游厅请示报告。

(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社会组织研讨会论坛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及时向文化和旅游厅请示报告。

(三)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及时向文化和旅游厅请示报告。

(四)申办、承办、举办和组织参与国际会议等涉外活动,应严格按照省委外办有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五)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向文化和旅游厅报送请示,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

(六)出现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重大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或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苗头的情况,因矛盾纠纷无法内部解决等原因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等情况,受民政厅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情况,应及时向文化和旅游厅请示报告。

(七)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因私连续出国(境)时间超过1个月,或因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离职、离任、离岗等情况,应及时向文化和旅游厅请示报告。

(八)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应及时向文化和旅游厅请示报告。

(九)不得以文化和旅游厅及相关处室(单位)、相关领导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文化和旅游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不得强制要求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通过培训或评价发证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和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五)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机构注销等情况时,由相关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文化和旅游厅也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强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组织对其审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指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社会组织违章违规的,应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负责人责任;对违纪违法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厅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除委托、转移或购买服务等职能工作,一般不作为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导、支持单位。

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社会组织向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对社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申诉求助事项,由对口联系处室商有关行业社会组织办理;对社会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章程的行为,以及有关投诉、举报,由对口联系处室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调查核实后,商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厅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处室人员,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未经报批私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规举办节庆论坛活动、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的。

(七)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以文化和旅游厅及相关处室(单位)、相关领导的名义举办活动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举办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十一)未落实文化和旅游厅行业自律等有关工作部署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反章程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文物局管理的社会组织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本办法2026年6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