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4月29日

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文物博物系列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

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范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文物保护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等文物保护工程和保护规划编制;可移动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社会教育、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

各专业类别可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积极投身文博工作。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有从事文博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系列职称分为三个层次四个等级,初级职称(助理馆员)、中级职称(馆员)、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助理馆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1项以上本单位科研项目,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撰写1篇以上与业务相关的文章。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保管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征集、鉴定5件以上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或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管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2)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能协助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作为助手参与完成1个以上项目。

(3)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能协助开展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分析检测、绘图、摄影、复制、拓印等专业技术工作,作为助手参与完成1个以上项目。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能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发掘作业,作为助手参与1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整理,编写发掘简报。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能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提出一般性展览的初步陈列方案。参与完成1个以上陈列展览项目。

(2)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回答一般性的专业问题。参与完成50场以上讲解任务和1个以上展览讲解词及推广(宣讲)方案;或参与完成10场以上社教宣传活动;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社会教育课程研发。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了解文创市场潮流和研发动态,基本具备策划能力和文案写作能力。参与完成1个以上本单位文创产品推广策划方案;或参与完成5种或1个系列以上本单位文创产品研发。

(4)从事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工作的人员,了解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提出1项以上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同行专家和所在单位认可。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成绩良好,得到同行专家和所在单位认可。

二、馆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参与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单位科研项目,并完成相应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论文。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参与鉴定500件以上文物。

(2)从事文物征集保管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独立完成250件以上文物征集及文物建档、登录。

(3)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能承担一般性技术工作,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参与完成2个以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修缮、迁移、重建、抢险加固项目,并通过审批或验收。

(4)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分析检测、复制、拓印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能承担一般性技术工作,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参与完成2个以上含一般文物的项目,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验收。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能独立承担展览大纲、展览文本或展览形式设计工作,较熟练解决设计中的一般技术问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设计本单位2个以上原创展览,并通过审批或验收。其中至少1个以上展览的展品不少于80件且展线不少于100米;或展品不少于80件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美术馆:展品不少于30件且展线不少于60米;或展品不少于30件且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能独立承担展览讲解词、宣传资料的编写和讲解任务,解答陈列展览的一般专业问题,独立完成一般社教宣传活动,取得较好的效益。独立完成1个以上本单位常设展览讲解词,撰写1个以上原创展览讲解词并拟制推广(宣讲)方案,并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为观众作展览讲解年均150场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个以上社会教育课程研发,并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为观众作展览讲解年均150场次以上。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熟悉文创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研发动态、市场发展前景,能独立完成文创研发项目,拟制文创产品的策划、研发和推广方案。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研发20种以上或2个以上系列本单位文创产品。

(4)从事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跨学科合作能力,熟悉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参与完成2项以上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1至4项中不少于1项、第5至9项中不少于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2.参与完成文物博物专业理论技术研究、文物鉴定、文物保护工程、可移动文物修复、文物考古发掘、陈列展览、社会教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物数字化等获重要奖项或被评为优秀案例。

3.独立提出2项以上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得到同行专家和所在单位认可,取得一定的效益。

4.主持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一定的效益。

5.合作撰写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

6.独立撰写1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7.独立撰写2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

8.作为第一作者撰写2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9.独立撰写1篇以上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专业调查报告(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副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经验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并结项,并完成相应的学术报告、学术论文或专著。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鉴定水平,具有较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的能力。主持1次以上大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复核工作或3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具备1项以上国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2)从事文物征集保管工作的人员,能独立编制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在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方面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或较大技术突破,主持完成350件(套)以上文物征集及文物建档、登录。

(3)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技术难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个以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修缮、迁移、重建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个以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修缮、迁移、重建项目,并通过审批或验收。

(4)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分析检测、复制、拓印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技术难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个以上含珍贵文物的项目或4个以上含一般文物的项目,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具有考古项目负责人(考古领队)资格,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考古发掘项目和1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或主持完成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验收。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对陈列展览有较深入的研究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主持(或独立)编制较高水平原创展览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并组织实施,对陈列展览工作具有较全面的业务指导能力,社会影响较大。主持(含独立)完成本单位1个以上常设展览和1个以上原创展览的设计;或主持(含独立)完成本单位4个以上原创展览的设计,并通过审批或验收。其中至少1个以上展览的展品不少于100件且展线不少于125米;或展品不少于100件且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美术馆:展品不少于50件且展线不少于100米;或展品不少于50件且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2)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掌握社会教育最新动态,在社会教育领域有较为独到见解和较高知名度,具有较丰富的社会教育经验,能独立编写高水平的专业读物,独立制定并实施较重大社会教育课题,组织开展的社会教育活动有较广泛社会影响力。主持(含独立)完成本单位1个以上常设展览和3个以上原创展览讲解词和推广(宣讲)方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为观众作展览讲解年均100场次以上,指导、培养讲解员、志愿者累计30人以上,主持(含独立)完成4个以上较高水平的特色社会教育课程研发。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熟知文创行业发展趋势,在文创领域有较深研究,能较好地解决研发和推广中的疑难问题,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主持(含独立)研发的文创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市场前景、应用价值。利用文化、馆藏、展览资源、单位IP等,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研发40种以上或4个系列以上本单位文创产品;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落地实施的文创类主题项目,具有较高的国内外知名度,取得较好的效益。

(4)从事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工作的人员,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跨学科合作能力,能够解决较复杂的专业问题,较为准确地把握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较好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1至8项中不少于1项、第9至13项中不少于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文物博物专业理论技术研究、文物鉴定、文物保护工程、可移动文物修复、文物考古发掘、陈列展览、社会教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物数字化等获重要奖项或被评为优秀典范案例。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2项以上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较重要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和所在单位认可。

5.作为主要完成人,在陈列展示中积极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先进艺术手段、声光电设备等,明显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同行专家和所在单位认可。

6.提出并实施2项以上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方案;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做出贡献,取得较显著的效益,得到同行专家和所在单位认可。

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解决2项以上文物保护方面的疑难问题,明显推动本专业发展,得到同行专家和所在单位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并被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或主持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较高效益。

9.独立撰写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独立撰写2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10.作为第一作者撰写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独立撰写1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11.作为第一作者撰写2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大型考古发掘报告或简报。

12.独立撰写1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独立撰写1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专业调查报告。

13.作为第一作者撰写4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其中,文物保护专业的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考古专业的考古发掘报告、专业研究、技术报告,文物利用专业的展览策划方案、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案例,经同行专家鉴定可作为本人学术代表作的,可作为1篇公开发表的有效学术论文提交评审。

(四)代表性成果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本专业相关重要研究成果、重要奖项、优秀典范案例等情况。

2.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实施重大改进措施等情况。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及其转化情况。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重要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项目情况。

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优秀项目或产品及其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专业研究、技术报告、展览策划方案、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案例等。

7.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的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8.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四、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5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并结项,并完成相应的学术报告、学术论文或专著。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具有突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的能力。主持2次以上大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复核工作或5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具备1项以上国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2)从事文物征集保管工作的人员,能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2项以上科研成果或重大技术突破,主持完成500件(套)以上文物征集及文物建档、登录。

(3)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解决疑难复杂技术难题。主持完成1个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或修缮、迁移、重建项目;或主持完成3个以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修缮、迁移、重建项目;或主持完成8个以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修缮、迁移、重建项目,并通过审批或验收。

(4)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分析检测、复制、拓印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解决疑难复杂技术难题。主持完成2个以上含一级文物的项目或4个以上含珍贵文物的项目,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具有考古项目负责人(考古领队)资格,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验收。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对陈列展览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主持(或独立)编制高水平原创展览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并组织实施,对陈列展览工作具有全面的业务指导能力,社会影响显著。主持(含独立)完成本单位2个以上常设展览的设计;或主持(含独立)完成本单位1个以上常设展览和3个以上原创展览的设计;或主持(含独立)完成本单位6个以上原创展览的设计,并通过审批或验收。其中至少1个展览的展品不少于150件且展线不少于150米;或展品不少于150件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美术馆:展品不少于75件且展线不少于120米;或展品不少于75件且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掌握社会教育最新动态,在社会教育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广泛知名度,具有丰富的社会教育经验,能独立编写高水平的专业教材,独立制定并实施重大社会教育课题,组织开展的社会教育活动有广泛社会影响力。主持(含独立)完成本单位2个以上常设展览和6个以上原创展览讲解词和推广(宣讲)方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为观众作展览讲解年均80场次以上,指导、培养讲解员、志愿者累计50人以上,主持(含独立)完成6个以上高水平的特色社会教育课程研发。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深入掌握文创行业发展趋势,在文创领域有深入研究,能很好解决研发和推广中的疑难问题,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主持(含独立)研发的文创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泛市场前景、应用价值。利用文化、馆藏、展览资源、单位IP等,主持设计研发60种以上或6个系列以上本单位文创产品;或主持完成4项以上落地实施的文创类主题项目,具有很高的国内外知名度,取得显著的效益。

(4)从事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工作的人员,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跨学科合作能力,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准确把握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高质量完成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或5项以上市(厅)级的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1至4项中不少于1项、第5至7项中不少于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3.主持完成的文物博物专业理论技术研究、文物鉴定、文物保护工程、可移动文物修复、文物考古发掘、陈列展览、社会教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物数字化等获重要奖项或被评为优秀典范案例。

4.作为第一完成人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并被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或主持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显著效益。

5.独立撰写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独立撰写3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6.作为第一作者撰写2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大型考古发掘报告或简报和独立撰写1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7.作为第一作者撰写3篇以上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大型考古发掘报告或简报。

其中,文物保护专业的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考古专业的考古发掘报告、专业研究、技术报告,文物利用专业的展览策划方案、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案例,经同行专家鉴定可作为本人学术代表作的,可作为1篇公开发表的有效学术论文提交评审。

(四)代表性成果

申报研究馆员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的本专业相关重要研究成果、重要奖项、优秀典范案例等情况。

2.作为主要负责人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实施重大改进措施等情况。

3.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的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及其转化情况。

4.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重要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项目情况。

5.作为主要负责人研发的优秀项目或产品及其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专业研究、技术报告、展览策划方案、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案例等。

7.作为起草负责人制(修)订的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8.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一、副研究馆员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申报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文物博物馆员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馆员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

2.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3.取得中国博物馆协会年度青年人物(排名前十)、全国博物馆讲解大赛一等奖(排名前十)、中国考古学大会青年学者奖(金爵奖)等本行业突出成果。

二、研究馆员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申报文物博物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馆员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入选国家级领军人才计划。

2.经国家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3.取得中国博物馆协会年度青年人物(排名前五)、全国博物馆讲解大赛一等奖(排名前五)、中国考古学大会研究成果奖(金鼎奖)等本行业顶尖成果。

第五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学术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三、本评价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文物鉴定:包括对进出境文物进行鉴定、查验;对执法机关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进入流通的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馆藏文物和社会人士捐赠的文物等进行鉴定。

2.文物征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藏品征集范围,包括收购、捐赠、移交、调拨、交换等社会征集,以及接收考古发掘成果,将文物标本转化为博物馆藏品等。

3.含一级文物的项目:一般应为项目周期内的工作对象为一级文物,修复类项目可拓展至经修复后获评一级文物的项目。含珍贵文物的项目参照解读。

4.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指含二级文物的鉴定、评估工作,省级重要文物鉴定工作,国家文物鉴定区域中心重要文物鉴定工作等。

5.大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复核工作:指含一级文物的鉴定、评估、复核工作,国家级重要文物鉴定工作,国家重要文物追索返还工作等。

6.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299平方米以下古遗址的发掘。

7.中型考古发掘:指11-29座墓葬的古墓群,或300-499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8.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0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5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9.原创展览:基于深度的学术研究和鲜明的策展理念,以独特视角、叙事逻辑、展品组合,首次公开呈现的展览。同一主持人、同一主题、同一时间,但不属于同一物理空间的原创展览,其展品、展线、面积可以累计计算。

10.文创产品:指文具、服饰、家居、玩具、食品包装、旅游纪念品等有形产品,表情包、壁纸、NFT、数字藏品、AR/VR互动内容、小程序皮肤等数字产品,以及跨界复合产品。

11.文创类主题项目:指依托特定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与设计,形成具有统一主题的文化产品、体验或服务,兼具市场价值的系统性项目。

12.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13.重点科研项目:区分层级类科研项目中的最高层级项目。

14.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和科研成果上的实际署名为准)。

15.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组织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部委组织的项目、奖项等。

16.省(部)级:指国家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省政府组织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项目、奖项等。

17.市(厅)级:指省厅(局)或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组织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项目、奖项等。

18.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学术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19.学术专著(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20.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文章。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学术论文。

21.文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1项以上”含“1项”。

22.资历: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当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23.参与完成: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重要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24.主要完成:指在完成研究或业务项目中,排名在前五名,且位列总参与人员前二分之一。

25.主持: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或指科研课题第一申报者,以结项证书为准),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策划、审定社会教育活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维修保护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等。

26.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指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青年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文化英才工程青年文化英才、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育计划青年人才或相当层级的人才工程等。

27.国家级领军人才计划:指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创新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文化英才工程文化英才,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育计划领军人才或相当层级的人才工程等。

28.本行业突出成果:指获得中国博物馆协会年度青年人物(排名前十)、全国博物馆讲解大赛一等奖(排名前十)、中国考古学大会青年学者奖(金爵奖)等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田野考古奖”三等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作为策展人获得“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精品奖或特别奖、全国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奖、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优秀项目奖等奖项,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优秀”等次,获得由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文物博物竞赛活动个人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发挥主要作用。

29.本行业顶尖成果:指获得中国博物馆协会年度青年人物(排名前五)、全国博物馆讲解大赛一等奖(排名前五)、中国考古学大会研究成果奖(金鼎奖)等奖项,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田野考古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项,主持的项目获评“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作为策展人获得“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精品奖、全国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奖、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优秀项目奖等奖项,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结项,获得由国家级本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文物博物竞赛活动个人最高奖或在集体奖项最高奖中排名第一。

30.策展人:指陈列展览创意策划及执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