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广东省关于推动老字号创新发展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江门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江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江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江门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门老字号(JiangmenTime-honoredBrand),是指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企业经营良好、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江门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江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规定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江门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江门老字号企业,建立江门老字号名录。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门老字号认定推荐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老字号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江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并报送市商务局。

第四条  江门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江门老字号的认定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江门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25年(含)以上;

(二)具有江门地区特色和鲜明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第七条江门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江门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江门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江门老字号名录。

江门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佐证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佐证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佐证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佐证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应当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后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并提出拟认定的江门老字号企业名单。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在政务网站对拟认定的江门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拟认定名单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江门老字号名录并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江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江门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江门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江门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详见附件),使用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江门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江门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江门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江门老字号日常监测,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江门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江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江门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江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江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江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江门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江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江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江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江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连续2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江门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江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规定时间内仍未有效整改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江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江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商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江门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或委托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江门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江门老字号名录、收回江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每年对江门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江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江门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江门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江门老字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政策,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江门老字号企业违反《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江门老字号标识或牌匾,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的,无需重新申报,自动列入江门老字号名录,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附件

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江门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江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江门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江门老字号名录内的江门老字号及江门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江门老字号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江门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江门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标识、牌匾及证书标准式样另行公布。

第六条  江门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门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江门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江门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江门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江门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江门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江门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江门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者放置于江门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江门老字号企业被暂停江门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江门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江门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江门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第十四条  被移出江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江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江门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江门老字号标识;江门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五条  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不得擅自转让。江门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江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江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商务局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