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26年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1.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3.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二)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2.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安排

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评估工作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资格条件;

(三)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形成实地评估报告;

(四)综合实地评估、社会评价情况,形成初步评估等级并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

(五)公示初步评估等级;

(六)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七)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培育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社会组织自我完善、规范运行、作用发挥的重要途径。请符合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要求于7月31日前上报评估资料。

五、工作联系

联系电话:0371-67178322。

联系地址:郑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三楼312室(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西路198号)。

 

 

 

附件:1、郑州市社会团体评估细则表

2、郑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细则表

3、评估申报表及装订要求含各类评价表

 

 

 

 

 

 

          郑州市民政局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