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市级医院:
根据《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6〕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26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232万元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上述款项后,收入列2026年“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6年“21017中医药事务”支出功能科目,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
二、该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地要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和预算工作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6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