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区)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鲁西新区经发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省建设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强市”的工作要求,立足菏泽市产业基础与资源禀赋,着力打造“菏泽优品”区域公共品牌,推动产品质量、品牌价值与经济效益同步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泉动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品质为核、品牌为魂、创新为要、特色为基”的发展理念,聚焦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品牌建设格局,打造一批标准领先、品质卓越、市场公认的“菏泽优品”,助力“菏泽产品”向“菏泽品牌”跨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品质筑基、价值引领,通过品牌价值提升赋能产业升级与市场竞争力提升,构建“品质-品牌-价值”正向循环体系;坚持重点突出,统筹推进,聚焦菏泽市特色优势产业,做大主导品牌、做强潜力品牌、挖掘新品牌、振兴老品牌,打造菏泽市品牌“雁阵”;坚持创新驱动、梯次培育,支持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夯实质量基础,形成“龙头引领、梯队跟进”的品牌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2026年,全面启动“菏泽优品”工程,建立完善品牌培育、评价、推广、保护工作体系,推出第一批自主创新、信誉过硬的“菏泽优品”品牌;到2028年,构建起结构合理、梯次完备、竞争力强的“菏泽优品”品牌体系,放大品牌效应,品牌对产业升级、经济增长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菏泽优品”成为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名片。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多层次品牌体系

聚焦重点产业链,在制造业、农业、服务业领域建立“菏泽优品”品牌体系。做优存量品牌,将获得省长质量奖、“好品山东”等荣誉的品牌纳入体系;做强增量品牌,分领域建立梯次培育库,引导企业提档升级,推动质量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

(二)建立高标准支撑体系

完善“菏泽优品”区域品牌管理与遴选标准架构,支撑“菏泽优品”遴选、监督管理、退出管理、宣传推广等环节,真正遴选出品质过硬、质量一流、服务优质的菏泽品牌。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促进“菏泽优品”品牌传播和经验共享,提高品牌影响力。

(三)完善规范化评价机制

建立“菏泽优品”遴选专家库,优选行业影响力强、质量和品牌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构建“菏泽优品”专家库。组成评审小组,研究制定“菏泽优品”质量公共品牌评价管理办法,构建科学适用的“菏泽优品”质量公共品牌评价机制,严格申报条件、规范评审流程,确保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打造全方位推广矩阵

以“菏泽优品”形象标识为核心,利用“中国品牌日”“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节点,通过专题推介、展会展示等活动,整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开展品牌故事宣传,推动“菏泽优品”进社区、进企业、进展会、进电商平台,扩大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

(五)健全全链条保护机制

加强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侵权冒用等行为,开展商标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宣传,指导“菏泽优品”品牌企业做好品牌自我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共护品牌、共享品牌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领域

(一)制造业领域

引导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优、品牌效应好的产品、企业和产业标杆。鼓励装备制造、高端化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二)服务业领域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培育现代物流、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品牌;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升级,做强文化旅游、老字号等特色服务品牌,提升服务标准化、品质化水平。

(三)农业领域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做强精品粮油、特色果蔬、生态畜禽等产业集群,打造高品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菏泽优品”建设。

(二)强化政策支持

进一步争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菏泽优品”工程,重点在品牌、标准、评价、推广和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与“菏泽优品”相衔接的产业、科技、人才等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增强政策的协调性和针对性。积极推荐“菏泽优品”品牌企业参与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和“好品山东”等项目申报。

(三)加强人才培育

逐步建立多渠道的质量品牌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质量经理、质量技术能手队伍建设,为品牌建设提供智力支撑。支持品牌专家开展多层次交流,积极组织品牌建设培训、政策宣贯、经验交流等各类活动。

(四)严格品牌管理

建立健全“菏泽优品”动态管理机制,对技术或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撤销其“菏泽优品”品牌资格;对企业在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撤销其“菏泽优品”品牌资格。对未经授权,违规使用“菏泽优品”名称或形象标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1.“菏泽优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与管理办法

     2.“菏泽优品”品牌标识使用与管理细则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菏泽市委宣传部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菏泽市科学技术局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菏泽市商务局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菏泽优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菏泽优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与管理,提升品牌价值,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共建共享“菏泽优品”推动我市质量发展和品牌提升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菏泽优品”的定义,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品牌的培育、申报、评价、使用、推广、保护、监督和退出等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菏泽优品”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培育先行、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开展认定工作。申报、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菏泽优品”建设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菏泽优品”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经验总结等工作,由评审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申报与评价

第五条申报“菏泽优品”的产品品牌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性条件:

(一)菏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品牌主体,并且连续稳定运营;

(二)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

(三)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情况(对公益性单位亏损情况不做限制性要求);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2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五)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且在有效期内;

(六)质量管理体系完备,形成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具有严格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六条申报“菏泽优品”区域品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域内近2年无重大质量、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

(二)区域内有自主品牌,并且有相关龙头企业;

(三)区域内产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相关产业具备完整产业链;

(四)区域内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居全国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同行业中排名靠前;

(五)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七条申报“菏泽优品”地理标志品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条件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说明:以上所指时限均截至评价通知印发之日。)

第八条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品牌主体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合格后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局;

(三)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家评审:组织评审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会签公示:评审结果会签各行业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审定发布:公示无异议的,经最终审定后,正式发布“菏泽优品”名单。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菏泽优品”品牌主体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或出现可能影响品牌声誉的负面情形时,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菏泽优品”品牌主体发生主体被注销、被收购、合并、重组、名称变更、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重大变化以及有失信行为、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变动时,应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属地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各部门加强商标、专利等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指导品牌主体开展自我保护。

第四章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对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或非严重违规行为,明确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间暂停标识使用。整改期满经核查合格的,恢复资格。

第十三条品牌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告退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报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入选产品一年度内经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两次抽查不合格;

(三)约谈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主体变动后不符合“菏泽优品”申报条件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责任事故,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违规使用品牌标识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退出的品牌主体应立即停止使用“菏泽优品”品牌及形象标识,妥善处理相关包装、宣传材料等。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菏泽优品”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菏泽优品”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调查、约谈等方式核实问题并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日。

附件2

“菏泽优品”品牌标识使用与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菏泽优品”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以下简称“本标识”)的使用,维护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菏泽优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授权的“菏泽优品”品牌主体、参与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的各类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本标识是“菏泽优品”区域公共品牌的唯一法定视觉象征,其所有权、管理权和解释权归市市场监管局所有,由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标识的使用,应遵循“统一管理、授权使用、合法合规、维护信誉”的原则。

第二章标识标准

第五条本标识由标准图形、标准中文字体“菏泽优品”及标准色彩体系构成,具体样式以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发布为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本标识的图形比例、字体、色彩组合及空间结构。确有特殊应用场景需调整的,须提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章授权规范

第七条“菏泽优品”纳入主体应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使用形象标识,签订“菏泽优品”形象标识使用协议,领取“菏泽优品”形象标识使用授权书,规范使用“菏泽优品”形象标识。

第八条“菏泽优品”纳入主体应提高“菏泽优品”形象标识使用意识,积极申请使用“菏泽优品”形象标识,主动在产品外包装、生产及经营场所等亮标用标。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纳入“菏泽优品”的企业产品或服务可以在其产品包装、生产及经营场所、广告宣传、说明书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菏泽优品”形象标识。

第十条纳入“菏泽优品”的行业品牌产品可以使用“菏泽优品”形象标识,可与其行业品牌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第十一条纳入“菏泽优品”的区域品牌产品可以使用“菏泽优品”形象标识,可与其区域品牌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第十二条纳入“菏泽优品”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使用“菏泽优品”形象标识,可与其地理标志品牌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第十三条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网站、场所等使用本标识;

(二)在广告宣传、展览、出版物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中使用本标识;

(三)申请注册或使用与本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域名、商号、社交媒体账号等;

(四)其他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其与“菏泽优品”品牌存在关联的行为。

第十四条退出“菏泽优品”的品牌主体,应立即停止使用“菏泽优品”形象标识。

第十五条品牌主体应建立内部标识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行为合规,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菏泽优品”形象标识使用主体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不得挪用、转让“菏泽优品”形象标识。

第五章宣传推介

第十七条“菏泽优品”品牌主体义务:

(一)积极参与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提供优质产品与真实宣传资料;

(二)规范使用品牌标识,维护品牌形象;

(三)总结推广经验,提升品牌运营能力。

第十八条宣传推介活动遵循“谁举办、谁负责”原则,举办单位需对参与产品的资质、质量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菏泽优品”标准。

第十九条宣传推介内容应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违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鼓励通过新媒体平台、展会展销、产销对接、品牌节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推介,推动“菏泽优品”走向全省、全国。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媒体、社会组织等可在非商业性公益宣传中使用“菏泽优品”形象标识,扩大品牌影响力。

第六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负责对本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动态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监管部门可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二)约谈品牌主体负责人;

(三)暂停或撤销其“菏泽优品”品牌资格及标识使用权;

(四)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涉嫌违规使用本标识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场监管系统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