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9日

《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塑造舟山

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打造舟山“硬核”技术

(一)政策条款: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普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细则:按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政策条款: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核定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用于支持上年度按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经核定后的企业,按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实地核定。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三)政策条款: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绿色石化和新材料、船舶与海工装备、数字海洋、清洁能源及装备制造等九大现代海洋产业链及未来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攻关体制,每年遴选支持一批产业攻关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1.扶持对象

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在市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有望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创新主体。

2.扶持标准

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补助不超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40%;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补助不超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50%。原则上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最终以出台的《舟山市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3.办理程序

(1)申请。各创新主体根据《舟山市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舟科〔2025〕6号)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2)审核公示。经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审核公示等程序,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或属地科技部门。

(四)政策条款: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技术研究单位开展研究。鼓励设立科技“区域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引导带动社会各方面加大研究投入,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1.扶持对象

我市登记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能力的基础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单位。

2.扶持标准

根据评审认定项目类别进行补助。一般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办理程序

(1)申请。各创新主体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2)审核公示。经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审核公示等程序,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或属地科技部门。

二、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政策条款: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重点研发项目。

1.扶持对象

首次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首次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首次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2.扶持标准

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奖励100万元。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加快构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办理程序

(1)公示。市科技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一)政策条款:完善我市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在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家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以及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奖励100万元,建设期绩效评价优秀或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同时优先支持申报市级以上科技攻关项目。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建设高水平的涉海高等院校(院所),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支持在舟高校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科技研发、科研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引进等,主动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每年根据每所高校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1.扶持对象

在舟高水平涉海高等院校(院所)

2.扶持标准

根据年度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指标评定内容及标准予以核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根据年度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指标评定内容提交完成情况;

(2)评审。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根据完成情况研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大学海洋学院。

(四)政策条款:鼓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符合条件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各县(区)、功能区围绕各自特色产业发展的需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的创新载体,经认定后,对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

2.扶持标准

市政府牵头引进的创新载体,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奖补。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引进的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按照多方共建协议约定对引进载体进行奖补,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的20%给予奖补,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3.办理程序

(1)公示。市科技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五)政策条款: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a.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配套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b.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c.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d.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六)政策条款:加强渔农业科技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

2.扶持标准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给予100万元财政配套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给予50万元财政配套奖励。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国家级、省级平台载体获批文件和合同书等。

(2)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七)政策条款:支持数字海洋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海洋科技创新港建设数字海洋创新产业园等创新平台,围绕数字海洋产业集聚和数字海洋企业引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1.扶持对象

海洋科技创新港建设的数字海洋产业园等创新平台及入驻企业。

2.扶持标准

经市科技局、新城管委会认定后,对入驻园区的实效突出的创新载体及科技企业,根据其综合效益、贡献度等给予重点扶持,年度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新城管委会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公示。市科技局对新城管委会科技部门推荐的资助项目开展审核、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造舟山“硬核”成果

(一)政策条款: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浙江科技大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获得上年度国家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2.扶持标准

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第一项目完成个人和团队,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在舟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探索开展科研成果赋权、创新深化等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引导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舟山转化和产业化。对入选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绩效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入选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的在舟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入选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绩效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试点文件、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等。

(2)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舟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后,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经认定的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扶持标准

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舟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后(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四)政策条款:鼓励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地方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建设重点领域概念验证和中试研发平台,对取得显著成果转化效益的,给予相应补助支持。

1.扶持对象

经认定的省级、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中试平台。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概念验证中心,按照市场化验证服务收入的20%给予补助支持,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实效的,按照市场化验证服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支持,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中试平台,每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将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纳入创新券使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试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给予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不重复补助。

3.办理程序

(1)公示。市科技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打造创新最优生态

(一)政策条款: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及以上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各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a.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

1.扶持对象

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

2.扶持标准

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b.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1.扶持对象

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的依托单位。

2.扶持标准

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3.办理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实施一批科技项目,引进转化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或适用技术,为乡村振兴、海岛共富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服务支撑。

1.扶持对象

乡镇科技特派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高校、科研院所)。

2.扶持标准

个人项目10万元(含)以下;团队项目10万元(含)以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办理程序

(1)申请。各市级乡镇科技特派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2)审核公示。经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审核公示等程序,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或属地科技部门。

(三)政策条款: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操作细则:按《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舟科〔2023〕3号)执行。

本细则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