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创新发展局、社会发展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科技厅
2026年5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或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未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在同一事业单位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期满的高水平、长周期项目,可申请返岗转为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由个人和单位协商解决,鼓励单位予以支持。
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创新。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兼职,在兼职单位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经协商,兼职人员可实行相对灵活的弹性工作时间。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
三、支持科研人员组团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高水平科研团队采取共同持股、联合注册公司等形式组团离岗创业或在职创办企业。进一步扩大创业团队的自主权,团队可根据创业需要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调整团队成员,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四、进一步完善“校(院)企双聘”合作创新机制。积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与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创新,可通过选派“科技副总”“产业导师”和采取“订单式引才”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人才共引共育、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健全跨单位考核评价体系,校(院)企双方共同对双聘人才出台激励政策,促进人才供给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
五、健全以创新创业绩效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对科研人员实行分类评价激励,完善职称自主评审标准,将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重要业绩条件并逐步加大权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单列追加核定,不受当年本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且不作为下一年度基数。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科研人员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并按规定给予政府贴息。其中,个人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额度最高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6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正常还款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轮。
七、统筹实施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支持政策。在“赣鄱英才计划”“赣鄱俊才支持计划”申报评审中,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托其创新创业的省内企业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在教育、科技等部门的相关评选表彰中选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先进典型。支持高校建设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设立专职技术经纪人岗位,利用大学科技园、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为初创期科研人员提供免费或低成本办公空间、共享实验平台和专业服务。
八、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的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管理。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下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离岗期间应暂时辞去领导职务,只保留其专业技术岗位。离岗期满,单位应优先按原职务安排;原职务确无法安排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特长,妥善安排到其他同层级的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的兼职及取酬、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提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和服务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创新创业条件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单位应明确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责任部门,制定办事指南,简化审核流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