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0日

佛山市高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5修正)》《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2020修正)》《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企业财务通则(2006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粤自然资发〔2024〕10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及激励办法〉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辖区内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农场及其他实际承担保护责任的单位)。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度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除省、市级补助资金外,区自行负担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区与更合镇按7:3比例分担,区与其他镇(街道)按5:5比例分担。

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道)每年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如当年预算未使用完,按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如当年预算不足,由区、镇(街道)财政按相关规定解决。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补贴。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补贴省、市、区、镇(街道)四级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共计30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补贴为200元/亩/年。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金,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每年分别提留补贴资金总额10%作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剩余80%补贴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其他责任单位的补贴资金,镇政府(街道办)提留补贴资金总额的20%作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剩余80%补贴给其他单位。

第五条 当年的补贴资金到达镇(街道)财政账户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各镇(街道)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到村(居)委会、辖区内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各单位应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补贴条件

第六条 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所属村(居)委会以及其他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责任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按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实施财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

(二)依法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无新增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第七条 应取消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当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保护责任单位所辖全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包括村自留,提留所属村(居)委会、所属镇(街道)部分],在其恢复原状、补划或改正之前不再对该部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财政补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占用、破坏、毁损、污染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从事非农建设等导致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弃耕抛荒、荒芜、闲置永久基本农田6个月或以上,且占应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以上的。

第八条 应扣除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按面积扣除当年度补贴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村(居)委会、所属镇(街道)或其他责任单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在其恢复原状或改正之前不再对该部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财政补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出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不属于耕地可种植的农作物、随意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等,导致耕地转变为其他农用地的;

(二)其他“非粮化”行为;

(三)污染耕地。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及审核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需向所在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金由各村(居)委会统一提出,其他责任单位自行提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初审。由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镇(街道)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核定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情况,填写《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情况表》并加盖办所公章;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定永久基本农田耕作、种养、抛荒、非粮化、土壤污染等情况,配合核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填写《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撂荒和污染情况表》《永久基本农田资金管理情况表》并加盖办所公章;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土壤污染认定,指导责任单位做好污染治理;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审核资金管理情况。

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后,镇政府(街道办)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申请表》进行盖章确认,由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填写《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审批表》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后,连同《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情况表》《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撂荒和污染情况表》《永久基本农田资金管理情况表》以及各村(居)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会审。区级会审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审核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划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镇(街道)村(组)明细名单、面积;抽查各镇(街道)上报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耕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抽查。区级相关部门会审时,应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发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地块组织开展现场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地块是否符合补贴的发放条件,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抽查方式包括突击上门,随机选点,多点抽查等。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会审的结果,填写《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分配表》,提请区财政局根据分配表将资金下拨到镇(街道)财政部门;镇(街道)财政部门再将补贴资金下拨到村(居)委会、辖区内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专户。

第五章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提留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的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

(二)提留给村(居)委会的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种植管护、“田长制”建设及巡田激励、耕地保护政策宣传和种植知识培训、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上述工程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预算审核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相关费用可在村(居)委会提留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的资金,必须在以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1.设施建设和修缮。包括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蓄水池等农田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修缮工程。

2.耕地种植和管护。包括耕地种植管护、农田土壤污染治理、农田土壤改良、病虫害防治、耕地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等耕地种植管养和质量提升工程。

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购置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取得的补贴资金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由镇政府(街道办)收回,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管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镇政府(街道办)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其他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的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村(居)委会和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要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进行账务核算和入账处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在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收到反馈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作出回应。

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每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耕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使用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群众监督。若群众发现区内有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利用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举报,联系地块所辖田长进行反映,或直接到所属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镇(街道)相关部门在收到群众举报时,确认举报地块所示位置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后,对举报称有非农化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需到现场核实是否有违规情况;确有违规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约谈土地发包人、承包人进行政策宣传及引导复耕。对举报称有非粮化种植、污染农田、撂荒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到现场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情形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取消或扣除补贴对象年度补贴。

第十九条 自我监督。村民发现本村所辖永久基本农田上有土地承包人违法违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立即报告属地村(居)委会、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其后由村干部或土地发包人约谈承包人,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复耕。若承包人不配合整改的,汇报属地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按职能核实违规行为,责令其停止、整改并恢复耕作。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核实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对耕地造成较大破坏且恢复原耕作条件的,可免于取消或扣除该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若与上级出台的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0日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

   3.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情况表

   4.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撂荒和污染情况表

  5.永久基本农田资金管理情况表

  6.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审批表

  7.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