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及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分局、税务局:

根据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鲁科字〔2026〕45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

2.2023年经山东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企,以及2023年经外省(市)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滨州市的高企,其高企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2023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企业可联系属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咨询申报事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按照省厅通知要求,本年度分三批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市科技局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组织申报工作,避免过度集中。企业向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本地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准备申报材料。

(二)材料申报

1.注册登记。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信息,审核实名认证通过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鉴于山东省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系统正在建设中,我省高企培育认定工作仍按原有流程在“高企认定工作网”申报,系统上线后,具体事宜另行通告。

2.网上申报。企业在“高企认定工作网”,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提供附件材料(须原件扫描),并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完成网上填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企认定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一致,并本着“与认定条件紧密相关”的原则,尽量简明扼要,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4.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企认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推荐

1.申报材料审核。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对所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25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会同同级工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按照《工作指引》第五条(六)款相关规定,对企业被取消高企资格情况进行审查,对于2026年被取消高企资格的,不得受理其高企认定申请。

2.违规行为审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发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出具意见。

3.现场实地核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附件3),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要重点核查其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企业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信息尚未删除;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或专利+软件著作权)。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4.汇总推荐上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满足高企认定条件的企业,要及时通过“高企认定工作网”进行推荐上报,并汇总所属地企业情况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中请简要说明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四、有关要求

(一)优化高企认定管理服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信、财政、税务部门强化政策宣贯,落实“技术+财务”双辅导员机制,通过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深入理解高企认定政策,精准把握申报条件,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二)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严格落实现场核查和审核推荐责任,严禁委托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核。

(三)压实企业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做好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审查工作。企业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同时,企业要高度重视资格申报后的资料留存备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整留存认定申请书以及相关过程性证明材料。

(四)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企业要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支付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要留存备查。企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不能为压缩包或经压缩处理的文件。中介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向所服务的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声明书》(附件4);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相关行业协会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同时,其他围绕高企认定工作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假借科技部门的名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严禁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认定材料。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省认定办将在“高企认定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五)规范材料报送要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分批次统一向市科技局报送1份企业正本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退回,由各县市区留存以备后续审核),并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审核提交。同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附件5)、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附件6)(以上纸质材料各一式一份)连同中介机构证明材料PDF版、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以上电子版材料各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同时抄送同级工信、财政和税务部门。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科:318702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与产业政策科:2215011

市财政局税政科:3187792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3188698

 

附件1: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附件4:中介机构声明

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附件6: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