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牡丹江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牡丹江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决策部署,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黑政发〔2026〕5号)、《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黑科发〔2016〕43号)、《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黑科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平台包括: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类。
(一)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等建设的科研实体,是我市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培养造就创新人才,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建立的研发平台,主要任务是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工程化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定、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三条市级创新平台按照备案设立、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须已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一年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在牡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学科专业特色,实验室成员近三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三)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和知名度较高、有学术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
(四)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
(五)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依托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主营业务与实验室申请方向属于同一领域,技术创新水平处于国内前列,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六)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七)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配套经费。
第五条 申请备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牡丹江行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本市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单位在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设有中心主任,且中心主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化实践经验。具有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20%。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近三年(上一年度开始计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占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累计不少于150万元;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50万元。近三年(上一年度开始计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不受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的限制。备案后,每年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50万元或每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250万元。
3.企业拥有1项及以上与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或拥有5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优先支持依托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公益类:
1.能够落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承担所申请行业(领域)的在研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所申请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技术成果。
3.应拥有2项及以上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或拥有12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定期在牡丹江市政府网站和“牡丹江科技”公众号公开发布本年度平台认定通知。
(二)材料提交。依托单位填写《牡丹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省属单位可直接报送至市科技局;其他单位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初审推荐。省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审核;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其他单位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集中报市科技局。
(四)审核评估。市科技局对依托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备案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在市政府网站和“牡丹江科技”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创新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生主要负责人变更、建设运营主体变更、场所地址变更、被吊销、已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按规定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或报备。
第八条市级创新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九条通过备案的市级创新平台实行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报告。重点报告上一年度项目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市科技局依据年度报告,对已备案科技创新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平台的项目研发、成果产出、人才培养、开放共享、条件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并在市政府网站和“牡丹江科技”公众号予以公布。对无故不参加年度报告或提供信息不完整无法开展评价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格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
(三)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市级创新平台通过备案后命名规则: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牡丹江市+细分领域+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牡丹江市+细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