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5月28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规范潍坊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2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质量水平领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方法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市长质量奖每五年评选一届,于被批准当年度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分细则等;

(三)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四)有投诉举报时,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五)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七)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八)向市政府提报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建议,组织实施撤销;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营业务连续正常稳定运营;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四)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重大舆情信息;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内、省内质量相关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在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

(七)无犯罪记录,且近3年内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工作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具体承担评审工作。评审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初步票选、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奖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市市场监管局应在收到异议后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异议提出者。异议调查核实期间,不影响评审程序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或已妥善处理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获奖个人一次性奖金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市市场监管局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证书,不得虚假宣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撤销机制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者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四)因未履行社会责任、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奖项的情形。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获得市长质量奖且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