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国资委、林草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运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6〕5号),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国资委、林草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农牧厅规〔2025〕4号),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涉农产业基金”或“母基金”)运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产业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6〕5号)等文件精神及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部署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产业基金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管理,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情况,原“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涉农产业基金重点用于支持种业振兴、奶业振兴、农牧业生产及流通、农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林草沙产业、节水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设施农牧业和现代智慧农牧业发展,重点投资稳定重要农畜产品供给、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农牧业创新链建设以及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加快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四条 涉农产业基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聚焦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锚定高质量推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制度协同,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按照“政府引导、规模适度、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规范化投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涉农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涉农产业基金成立基金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审计厅、国资委、林业和草原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委员。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把握政策方向,审定基金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农牧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指导委员会决定事项等,审核基金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第八条 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或变更)出资代表机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与出资代表机构签订授权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和职责,将委托管理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出资代表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以财政资金出资额为限,履行涉农产业基金出资人代表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完善基金运营管理制度。
(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涉农产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银行的遴选(或变更)工作。
(三)负责对涉农产业基金政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清算盘点受托管理账户和基金托管账户,按要求上缴政府出资部分获得的本金及收益。
(四)按要求定期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季度、年度运行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五)督促基金管理人定期报告基金经营运作情况(按照季度、年度)、财务情况、资金情况,监督基金管理人开展年度财务审计,指导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尽责履职。
(六)监督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清查评估,制定明确的基金退出方案,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七)监督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运行,必要时可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政府出资权益。
(八)完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出资代表机构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择优遴选涉农产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近3年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且财务状况良好。母基金管理人按照3%的比例认缴母基金份额并出资。
第十条 出资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出资人参与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与出资代表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或有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母基金管理人职责
1.负责母基金的注册登记、协会备案、缴资、信息报送及基金到期清算等工作。加强对直投项目和子基金的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定期收集企业财务报表,根据审计后的年报(或者半年报)进行监督分析,在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制定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项目库管理办法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后,母基金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库的建设、维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出资代表机构向母基金管理人推荐项目入库,同时,也可以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供负面项目清单,提示项目风险。
3.负责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直接投资项目和子基金退出机制,按照本办法投资范围规范运作,开展基金的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清算、绩效自评等日常工作。
4.按季度向出资代表机构报告基金经营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方面信息,全面报告基金经营、财务、账户、已投项目运行、资金使用等各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汇报,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5.负责直接投资项目、子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围绕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发挥自身投融资领域市场资源平台,筛选优质项目;组织落实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等。
6.负责子基金管理人选聘、子基金设立工作。代表母基金参与子基金设立工作,组织办理子基金设立相关报批手续,督促指导子基金管理人完成子基金注册备案等。
7.跟踪子基金运行情况,督导子基金管理人规范管理运营,维护母基金在子基金的合法权益。
8.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本管理办法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二)子基金管理人职责
1.负责拟定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基金运行、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各类制度、机制。
2.负责制定子基金项目投资方案,依法履行基金募、投、管、退等基金投资全流程管理职责。
3.负责对拟投资项目的遴选、完成拟投项目投前尽职调查等,形成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并提交子基金投委会决策。
4.接受母基金管理人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基金和被投项目日常监管,按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的约定向母基金管理人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月报、季报和年报等。
5.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伙人披露运营信息,全面告知基金治理、经营、财务等情况。
6.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计,结果报母基金管理人。
7.提出基金或被投项目退出方案并执行,按要求在母基金和其他出资人监督下组织基金清算。
8.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合伙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9.鼓励子基金管理人积极争取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涉农产业基金子基金的设立。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针对各支基金(包括母、子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审议项目投资及退出等事项。
(一)母基金投委会
母基金投委会由投委会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母基金管理人选派。母基金投委会主要负责直投项目投资决策及母基金投资设立子基金决策,母基金投委会全体投委会委员一致同意,投委会议案方可通过。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派出资代表机构作为观察员,仅对投资区域、投资领域、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参与表决,不得参与投资决策。
(二)子基金投委会
子基金投委会原则上由投委会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母、子基金管理人、其他资本方选派。子基金投委会具体决策方式在子基金设立方案中进行明确,落实到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
第十三条 涉农产业基金应委托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须具备相关业务资质,近3年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且财务状况良好。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出资代表机构、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对基金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章程和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及时对出现重大变动且认为可疑的情况,应及时向出资代表机构报告。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十四条 涉农产业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直投”模式运作。母基金只能下设一级子基金,不得再嵌套子基金,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涉农产业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并划转至出资代表机构,由出资代表机构对政府出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涉农产业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组建时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根据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实缴出资。涉农产业基金应兼顾收益激励、让利退出和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发挥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
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坚持“成熟一支设立一支”的原则,突出市场化运作,将子基金设立交由母基金管理人主导。
第十八条 涉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基金投资
第十九条 涉农产业基金可对自治区重大战略类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也可采取参股或跟投方式,多种形式合作组建子基金,实现政策目标。
(一)涉农产业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时,应确认项目主要发起人出资后,再跟进投资。
(二)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可以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股权交易。
第二十条 涉农产业基金对单一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母基金认缴规模的10%,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且不做单一大股东;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认缴规模不超过母基金总认缴规模的20%,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基金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产业领域投资比例、返投比例等投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涉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程序如下:
(一)项目入库。母基金直投项目,应完成项目入库手续,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投资。
(二)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务、估值、行业等调查,形成一揽子尽职调查报告后提出投资建议。
(三)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人组织母基金投委会对拟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决策,形成投资决议。
(四)投资实施。母基金管理人按照投委会投资决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资协议签署、投资款筹集和拨付等工作。
(五)投后管理。遵循“权责对等”原则,母基金管理人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退出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做好项目投后管理、风险防控和基金退出等工作。如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报基金投委会决策,提前终止投资项目,并收回财政资金。
(六)项目退出。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期结束、存续期内达到政策预期目标时,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的约定退出。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程序如下:
(一)项目入库。子基金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入库手续,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投资。
(二)尽职调查。子基金管理人组织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务、估值、行业等调查,形成一揽子尽职调查报告后提出投资建议。
(三)投资决策。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子基金投委会,开展项目投资、退出决策等。
(四)投资实施。子基金管理人按照投委会决议,在规定时限履行协议签署、投资款拨付等工作职责。
(五)投后管理。子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后管理、项目风险防范等相关制度,持续关注项目运营情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手段进行处置,维护基金合法权益。
(六)项目退出。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期结束、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政策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项目投资协议的约定退出。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涉农产业基金投资期内,政府出资部分收回的投资本金、收益(除支付基金正常费用、向社会资本方让利外)可开展滚动投资,对需要长期布局的重点行业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相关内容可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作具体约定。涉农产业基金到期清算时,对于归属政府出资部分的本金和收益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政府出资部分的非项目收益一并纳入基金收益管理。经清算后仍有未变现资产的,鼓励分类采取现状分配、划转指定机构代持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依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规定,原则上每年5月前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一次涉农产业基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基金设立程序及投资运作的规范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的设定及实现情况、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情况、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等,充分体现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自治区乡村产业振兴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基金管理人投资运营情况、财政资金损益情况等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增资扩股、提前终止、改进基金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出资代表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应根据绩效自评结果,建立弹性、动态计提机制。
出资代表机构管理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程序予以核定拨付。受托管理费提取基数为财政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余额,基准费率不高于0.8%/年。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优秀(A级),按上浮2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合格(B级),执行基准费率;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C级),按8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较差(D级),按70%提取。基金退出期减半收取,延长期不得收取。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应当根据政策效应、职责权重、基金阶段、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与绩效评价、职责履行情况、基金实际运行情况、跟投比例等挂钩,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需要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标准和年度支付比例。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母基金的实际投资项目余额,投资期基准费率不高于1%/年;退出期费率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优秀(A级),按上浮2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合格(B级),执行基准费率;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C级),按80%提取;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为较差(D级),按70%提取。子基金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实际投资项目金额或实缴金额,费率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退出期应适当降低收取比例,延长期不得收取,具体计提方式应在子基金设立方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中进行明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审计厅按照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负责对涉农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母子基金、出资代表机构、母子基金管理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证券及基金业协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出资代表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责。重大事项报告应经出资代表机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呈报指导委员会。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营、产生大额投资损失、潜在重大风险的事项。
第六章基金退出
第三十条 涉农产业基金存续期为12年,其中投资期9年,退出期3年。原则上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续存续期限的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迟2年退出。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完善基金退出机制,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以及项目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流程、基金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并按约定及时退出。涉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在存续期内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应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子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及清算由子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合伙协议应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资代表机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审批通过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首期募资、基金投资运营相关管理制度等工作的。
(二)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制度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运营的。
(五)发现其他严重危及政府出资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子基金合伙协议中也应约定,如子基金出现上述5类情况,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第三十三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合伙人大会决议一致通过终止运营意见。
(三)原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退任,在6个月内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接任。
(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提出基金终止要求,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六)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母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应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清算时统筹核算本金及收益。在母基金清算时,出资代表机构可按照授权,结合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从归属政府出资的超额投资收益中以20%—50%的比例向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等让渡收益,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重点产业发展。出现亏损时,政府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基金整体收益情况,实行基金管理费弹性上浮下调机制和超额收益让利分配机制,具体细节在子基金设立方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中进行明确。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涉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等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投资方式除外)、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房地产、信托产品、保险计划、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投资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出资代表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应尽责履职,保证基金待投资金安全,待投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或投资现金管理类等保本产品。
第三十八条 涉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要对自有资产与涉农产业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分账核算,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外部监管、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和投资运作,确保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谈判、投资及投后管理有章可循,对投资、管理及退出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管理其他相同领域基金的,要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投资终止、清算退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章程对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涉农产业基金主要对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考核,原则上不以单个子基金或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出资代表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实施考核。同时,鉴于农牧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不将非主观的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于在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亏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形,对政府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发起设立部门、出资代表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参与基金管理的机构及人员尽职免责,在绩效评价时不作负面评价。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涉农产业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与基金所投项目相关的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其主要职责为谋划储备及推荐符合涉农产业基金投向的本行业投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涉农产业基金参与国家级基金的,执行国家级基金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5〕4号)同时废止。按照原基金管理办法遴选确定的出资代表机构、母基金管理人、母基金托管银行及设立的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继续有效;原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已投项目,继续履行已签订协议,触发投资协议、基金合伙协议退出、清算条款的,应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