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科技评审(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威市科技评审(咨询)专家信用管理,保障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营造诚实守信的评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甘肃省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3〕2号)、《武威市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武科发〔2024〕18号)、《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发〔2024〕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平台等科技活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的专家的信用记录、评价、应用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专家在参与评审(咨询)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评审纪律、行为规范和履行约定义务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信用评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武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信用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建立并维护专家信用档案,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失信认定、惩戒执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专家推荐单位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开展本部门(单位)推荐专家的信用管理工作,核实专家信用信息、协助开展失信行为调查、督促落实失信惩戒措施等。
第六条专家所在单位是专家信用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家的诚信教育和日常管理,对本单位专家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七条专家本人应当恪守科研诚信与评审纪律,自觉维护评审公信力,主动接受信用监督。
第三章 专家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市科技局对专家在参与评审(咨询)活动过程中的以下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一)基本信息:专家姓名、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领域等;
(二)正面信息: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履职、评审意见被采纳情况等;
(三)负面信息:违反评审纪律、失信行为、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属实情况等;
(四)其他与专家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专家信用信息的记录依据包括:
(一)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评估评价中发现的情况;
(二)评审活动现场记录、系统操作记录、专家履职评价;
(三)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的情况;
(四)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或移送的情况;
(五)其他合法合规途径获取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
第四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条专家在参与评审(咨询)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在评审(咨询)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分、评审(咨询)意见严重偏离评审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审(咨询)程序、评审(咨询)方法和评审(咨询)标准进行评审(咨询)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咨询)工作的;
(五)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
(六)以评审(咨询)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的;
(二)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评审(咨询)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或非法复制、传播、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等或其他形式利益输送的;
(四)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排斥性要求的;
(五)受到有效投诉经调查核实发现评审工作失职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要求的;
(七)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的;
(八)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的;
(九)在一年度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五章 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二条守信激励:
(一)信用状况良好的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
(二)优先推荐入选省级、国家级科技专家库;
(三)在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奖励评审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失信惩戒:
(一)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的专家,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评审资格3年。
(二)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通报所在单位,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移出专家库,不得重新申报。
(三)按规定推送至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惩戒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专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惩戒期已满;
(二)已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三)惩戒期间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
(四)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信用修复承诺。
第十六条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从严控制,原则上不予修复。
第十七条信用修复程序:
(一)申请。专家向市科技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实。市科技局对整改情况、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审核。市科技局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
(四)处理。同意信用修复的,按照规定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加强对信用信息记录、评价、认定、惩戒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第十九条专家对信用记录、失信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市科技局自收到复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复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复查申请人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失信行为,有权向市科技局举报。市科技局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移送部门或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存在违规行为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单位或告知实名举报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