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威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发〔2024〕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申报、实施、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科学技术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等所有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终身追责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武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和监督指导;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案件调查处理、失信行为认定记录、信用修复、联合惩戒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级开展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实施惩戒措施。
第六条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应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前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明确违背承诺所需承担的责任与后果。
第八条责任主体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以下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的;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论文、无关引用或强制他人引用特定文献;
(八)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的行为;
(九)不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擅自降低研究目标、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十)因科研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章 失信行为处理与修复
第九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等,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执行,被调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资金性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执行,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相关技术活动,追回结余及已拨财政资金;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因科研失信行为终止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及验收(结题)等工作,属于专家库成员的移出专家库,并按规定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失信行为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且在此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收到失信责任主体提交的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材料及信用承诺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修复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经审定同意修复后,移出科研失信清单,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对失信评价或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市科技局自收到异议复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复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异议复查申请人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有权向市科技局举报。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移送部门或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存在违规行为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单位或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六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记录、处理及数据汇交等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