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全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等相关事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等相关事项,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汇集科技成果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内科发〔2021〕6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软科学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国有企业以及中央驻区科研单位及企业等是成果登记的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登记的审核、推荐等工作,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具体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和综合分析上报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和制式《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登记表》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归属权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自治区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负责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多个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本办法登记。已在区内外办理过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促进作用,研究内容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
(二)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四)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五)不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科技成果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登记成果信息,在线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对。
(二)所在单位核对通过后提交至所属推荐单位进行审核。
(三)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四)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形式审查通过后,在线赋予成果批准登记号,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并盖章。
第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在线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应用技术成果:第三方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及其转化实施证明;
软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第三方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证明;
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办理登记应提供综合绩效评价意见等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条 全国、自治区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专业化评估机构、专家组等出具的成果评价证书、报告、意见等可作为辅助登记材料。
第四章信息发布和应用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申报科技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交易等的重要基础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根据转化应用及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分类发布相关科技成果信息,并从已登记的成果中遴选优质成果接入“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发布和推介,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实现供需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实际发挥科技成果登记信息作用,其应用范围包括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