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成都市新都区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6日 成都市新都区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水平,规范乡村建设项目的准入、实施、监管,切实提高乡村建设管理效能,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规〔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区域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以及乡村产业项目。利用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需按照《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农〔2024〕197号)的规定执行。 农民集中居住区,指依托土地综合整治、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生态移民等项目(以下简称依托类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并建设的农民居住项目。 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农村社区服务站、村委会、党群活动中心以及文体、教育、医疗、社会福利设施和环卫、供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乡村产业项目,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涵盖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仓储物流)、乡村休闲旅游业以及乡村服务业(包括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养老和民宿、市场、餐饮、商务金融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全链条管理 第三条 项目准入 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营的产业项目由镇(街道)牵头负责,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由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农民集中居住区凭依托类项目的立项文件作为准入依据;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以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作为项目准入依据;乡村产业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新都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产业准入并联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牵头单位出具包含产业条件的准入意见,并加强对准入项目业态等内容进行监管。 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乡村产业项目应由牵头单位函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第四条 用地申请 (一)乡村建设项目准入通过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新都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对牵头单位编制的选址方案进行联合审查。方案审查通过后,牵头单位就项目选址和必要性向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对邻避设施等易引发舆情的项目,应征求项目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得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提出用地申请,项目须充分考虑内外道路及必要配套设施用地需求,经镇(街道)、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乡村产业项目的牵头单位应将准入意见、监管承诺书、选址意见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材料一并报区政府。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或增减挂钩建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严格用地审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依规取得林地审批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依法依规取得自然保护地准入批复。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拆旧复垦的,对应项目拆旧区的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街道)编制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得先行开工建设。 第五条 项目审批 (一)条件集成 用地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权属材料、项目准入及选址意见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新都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和区文广体旅局等部门申请规划条件、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件和文物保护等意见。乡村产业项目需同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产业条件。符合入市政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展入市工作。 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类型、资金来源报区发改局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手续。 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用地批准后,牵头单位要及时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合作方签订多方履约监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事项、监管要求、监管措施、违约责任与整改罚则等内容,监管事项主要包括产业条件、配套建设、运营承诺、达产目标等。同时牵头单位将相关资料抄送区政务服务和审批局。 条件集成、项目立项及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在用地批准后,可同时开展。 (二)规划许可管理 方案设计。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用地手续和集成建设条件后,开展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方案严格按照规划条件、乡村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规定等开展设计,按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报审。方案设计应符合建筑本体与配套设施用地需求、保持土地用途与建筑功能的一致性及建筑立面与建筑色彩的协调性,坚决防止超红线建设、建筑形态与审定方案不符、现状业态与准入用途不一致等问题。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程序依法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予以公布。 规划许可核发。土地使用权人持权属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意见、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需进行方案批后调整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的,参照《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4〕4号)执行。国家、省、市发布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实施,严禁超规划、超许可建设。 (三)建设施工管理 施工许可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按现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标准,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开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特殊建设工程还应依法依规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乡村建设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其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施工监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规划实施监督工作,区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应履行必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程序,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条 竣工验收 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并联竣工验收,涉及乡村产业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并联竣工验收,核实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要求。属地政府要做好乡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依法依规归档入馆。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参照《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管理办法〉〈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5〕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发布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产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材料及地籍调查等成果后,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权人提供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八条 项目监管 项目建成后,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业态进行常态化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机制,按照“谁准入、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已批准的各类乡村建设项目开展不定期巡查,实行全流程监测预警。 农民集中居住区仅用于安置对应依托类项目的农户,安置后剩余房屋及公建配套设施属于集体资产,应按集体资产管理,严禁向城镇居民出售。 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乡村产业项目应按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按新建项目程序重新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同步按规定报批。 乡村产业项目运营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向区政务服务和审批局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须与项目准入意见及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业态保持一致。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严禁擅自改变产业项目使用功能用于或变相用于居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委网信办按职责建立网络违规营销信息处置机制,开展常态化乡村建设项目舆情监测,协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对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改造等违规网络营销信息进行处置。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负责项目建设前、中、后的全要素、全过程监管具体工作;在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后将监管协议报送区政务服务和审批局;同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地所在镇(街道),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联合检查,确保项目按批准范围、用途和方案实施,并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负责所管行业产业准入审查、产业条件及运营业态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排查与整治。 第十三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镇(街道)村规划编制与修编,监督规划实施,统筹保障项目用地;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将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等资料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管理;依法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新都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出具生态环境保护意见。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负责规模以上乡村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办理施工手续,开展现场监督抽查,牵头并联竣工验收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项目涉农建设部分内容(除文化、体育、商业、旅游外)的准入和监管,对耕地“非粮化”、农用地(不含林地、草地)流转程序及合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区文广体旅局负责对乡村建设用地提出文物保护要求,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文旅产业项目运营业态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政务服务和审批局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本领域乡村建设项目投资内容、选址、准入、产业条件、业态、经济及社会效益、舆情风险综合评估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负责组织村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动态巡查;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建立乡村建设项目“一项一档”,对审批、巡查、问题处置等资料归档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推进项目实施,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国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具体管控要求按成都市城乡融合发展片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导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已建乡村建设项目,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具备条件的,纳入遗留问题处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建设项目须严格遵守《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成都市新都区砂石管理利用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发布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新都区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及要件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
新都区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及要件
一、项目准入阶段 (一)办理内容:项目准入。 (二)申请要件:项目情况说明。 (三)办理成果:项目准入意见。 二、用地申请阶段 (一)办理内容:项目选址及用地意见。 (二)申请要件 1.选址方案; 2.项目准入意见; 3.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三)办理成果:项目选址意见、权属来源或用地意见。 三、项目审批阶段 (一)条件集成 1.办理内容:规划条件、项目立项、签订协议。 2.申请要件 (1)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权籍调查成果;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项目准入意见; (5)项目选址意见; (6)权属来源或批准意见。 3.办理成果 (1)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条件; (2)新都生态环境局出具生态环境保护意见; (3)区住建局出具建设条件; (4)区文广体旅局出具文物保护意见; (5)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产业条件(乡村产业项目)。 (二)规划许可阶段 1.办理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申请要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 (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4)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和文物保护单位意见、产业条件(乡村产业项目); (5)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成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函复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管理阶段 1.办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安全监督备案;质量监督备案。 2.申请要件 (1)《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自审承诺书》; (5)《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6)《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信息登记表》; (7)《五方责任主体授权承诺书(两书一表)》; (8)《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成果:区住建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函复意见》。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办理内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 2.前置条件 (1)完成多测合一报告、档案进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国动办初验和整改; (2)完成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区住建局质监站竣工验收和整改,完成消防工程初验和整改。 3.办理成果:《竣工验收备案证》 五、产权登记阶段 1.办理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构(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价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建设工程竣工的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纳税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用房等材料; (8)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 3.办理成果:《不动产权证书》。
附件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项目编号: 受理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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