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治区能源行业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评标质量水平,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能源行业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和数字经济不断转型升级,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带来新形势、新任务,对评标专家队伍专业化、评标活动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层面持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相继出台相关意见和办法,明确要求推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广异地评标,不断提升评标质量。
在此背景下,《实施细则》的制定主要基于三方面核心需要。一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6号令)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完善政策管理体系。随着自治区能源行业不断发展壮大,能源行业评标专家尚无配套的管理办法。此次《实施细则》从专家选聘征集、抽取使用、履职考核、动态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强化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提升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三是强化机制协同衔接。随着数字经济不断转型升级,专家资源共享和异地评标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次《实施细则》明确能源行业评标专家纳入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统一管理,将与水利、住建、交通等行业实现横向衔接,推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障跨行业评标工作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7章47条,包括总则、专家征集和选聘、专家抽取和使用、专家履职考核、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责任追究、附则。核心内容可从专家征集选聘、抽取使用、履职考核、动态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征集选聘层面。一是量化准入门槛。在遵循国家通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标准,并明确六类禁入情形,包括受过刑事处罚、严重失信、被取消评标资格等。二是分级审核严把入口关。由地州市发改部门进行初审,自治区能源局复审后,统一纳入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入库前,专家必须完成岗前培训考试及公示公告,从源头杜绝不合格人员。三是明确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享有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接受评标劳务报酬等权利,同时需履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等义务。
(二)抽取使用层面。一是严格遵守随机抽取底线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备选专家数量不少于实际需求的3倍。二是规范抽取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核收材料、核录登记、抽取确定、告知事项、专家承诺、存档备查程序,明确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活动。三是设立两类专项专家制度。其中应急专家(90分钟到场)用于解决临时缺员补抽问题,资深专家(正高级工程师+15年从业经历并具有较高造诣和声望)负责提供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咨询等相关服务。四是细化评标劳务报酬与异地评标保障规则。明确招标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评标报酬,异地评标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据实报销,无故迟到、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家不予报销,实现权责双向约束。
(三)履职考核层面。一是细化明确未认真履行评标职责、不遵守评标纪律、无故缺评等7大类负面行为,实行负面清单记分管理,构建评标专家“一标一评”评标履职机制。二是设定评标出勤、教育培训考试、请假销假等4项考核指标,构建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体系。三是对考核结果实行差异化运用,单次评标履职评价记分15分及以上的评标专家,暂停抽取资格直至解聘出库;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良好、优秀的评标专家,次年抽取概率上浮至1.1-1.2倍。
(四)动态管理层面。一是实施评标专家入库、在库、出库动态管理,评标专家须通过线上渠道自主更新相关信息,逾期未更新造成的后果由评标专家自行承担;同时明确评标专家存在未完成年度8学时继续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备入库条件情形的评标专家将被自动解聘出库。二是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评标专家违规记录记入电子档案,同步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信用能源平台,实现跨部门信用联动。三是实行全流程留痕管控,抽取、评标全过程留存视频存档,由平台系统自动记录参评、请假、记分全量数据,实现监管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阶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全面落实《实施细则》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系统支撑保障,积极配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能源行业评标专家管理模块的配置工作,健全完善能源行业评标专家在线管理体系。
二是组织推进已征集的能源行业评标专家资料审核、教育培训、入库考试等各项工作,确保能源行业评标专家顺利入库。
三是强化监管落地应用,严格依照《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评标专家的履职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规范落实评标专家评标履职和年度履职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评价结果的差异化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