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2026年5月29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

25〕27号)和《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鲁数发〔202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个环节,加快构建数据治理规范、流通高效、应用丰富、生态活跃、安全保障的公共数据资源运营体系。到2028年,培育引进100家具有数据创新应用能力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形成50个具有推广价值的数据产品与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授权运营流程

1.实施和运营主体。市大数据局作为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项工作;运营机构是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符合国家、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规定条件的法人组织可申请成为运营机构。

2.授权模式、期限和流程。以场景开发需求和形成高价值数据产品、服务为导向,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模式,授权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以授权运营协议约定为准。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实施机构应启动运营机构评估工作,对考核优秀、运营成效显著的可通过简化程序续签授权协议,续签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授权流程按照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规定执行,协议签订后及时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二)强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

1.明确授权范围。除涉密数据外,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符合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参考本方案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

2.加强数据审核。按照“一场景一清单一审核”的原则,运营机构根据应用场景开发需求提出数据资源申请,经市大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供。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不得自行授权,不得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变相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给社会机构或企业运营。3.提升供给质量。市大数据局依托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推进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按照目录编制标准,编制形成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控,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确保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实施机构、数据提供单位和运营机构要加强数据治理协同,按照工作规范及时进行问题数据整改。

(三)加强数据产品与服务管理

1.产品清单。运营机构应制定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分为支持公共治理与公益事业类和产业发展与行业发展类,报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公共治理与公益事业类产品和服务实行无偿供给,产业发展与行业发展类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及时进行登记。

2.合规要求。运营机构不得超授权范围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数据产品的再开发。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二次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价值。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二次开发前,应与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成果归属。二次开发形成的新产品如需进入市场流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和披露。

3.交易规范。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流通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进行,运营机构需按规定披露产品来源、数据用途、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确保交易合规可追溯。

(四)规范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

1.成本核算。运营机构经营成本包括数据治理成本、平台建设运维成本、安全保障成本、人力成本等,每年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实施机构备案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2.收益分配。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探索建立政府、企业间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合理分配。鼓励运营机构通过利润分成、股权合作等方式,与数据应用主体共享收益,激发市场活力。

(五)强化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

1.安全责任。落实“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机制,实施机构建立安全监管体系,运营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源头数据安全。

2.防护措施。运营机构应采用隐私计算、数据脱敏等技术手段,构建“技术+管理”双重安全防护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每年向实施机构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3.应急处置。各相关单位要压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授权运营安全监管,建立数据安全自监管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风险评估,强化技术防护和人员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控。

(六)强化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1.日常监管。实施机构定期对运营机构协议执行情况、数据安全管理、产品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市级部门公共数据对外提供专项监管机制,通过数据汇聚监测、供数行为核查等方式,排查部门直接供数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监督。

2.考核评价。实施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运营机构开展综合评估,考核指标包括数据利用效率、产品创新能力、安全管控水平、社会效益、产业带动效应等,考核结果作为收益分配、续约或退出的重要依据。

3.退出机制。运营机构出现协议期满、主动申请退出、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力、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情形的,实施机构应终止授权,做好数据资源保护、用户权益保障等善后工作。

(七)明确各方权责

1.实施机构。统筹推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加强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开展运营机构资质审查、运营成效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监管机制,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监督管控。

2.运营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安全风险。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按照要求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资源汇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其所属单位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管理工作。

4.相关职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省工作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会同实施机构提出授权运营的服务收费申请,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相关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业务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审定阶段。完成本方案编制,经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由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二)机构遴选阶段。发布运营机构遴选公告,按程序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评审、公示等工作,确定运营机构并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三)运营推广阶段。持续完善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平台和可信数据空间,扩大授权数据资源范围和产品服务覆盖面,完善收益分配、考核评价等制度,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

四、保障措施

市大数据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授权运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行业展会等多种渠道,宣传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政策、成效和典型案例,普及数据安全和合规使用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参与和支持。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