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现将《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2590217)。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2026年6月18日        

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禅城区于2015年设立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2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归还银行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授信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原贷款资金用途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禁止或限制的领域除外。鼓励银行统筹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做好企业贷款到期接续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周转难题。

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和做好风险防控的情况下,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中区级资金的用途,包括风险补偿等。用于上述用途的,应当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优先保障企业周转资金需求且明确资金补足机制,并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备后实施。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金融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国资局、区税务局等职能部门派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

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使用原则,落实资金来源,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与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合作贷款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的沟通对接,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六条 佛山市禅城区财经控股有限公司作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制定配套的业务制度和流程,与合作银行签订有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合约并及时跟进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合理分配融资专项资金在各合作银行的存放金额,必要时对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和跟踪资金划拨,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诚信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社会组织,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的原贷款资金用途须为经营性用途,市或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小微企业主指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企业”均指上述扶持对象。

(二)符合融资专项资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按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相关要求,出具相关书面材料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第八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范围为归还贷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融资业务(以下简称银行贷款或贷款),包含:

(一)未到期(含到期日当天)的银行贷款;

(二)本金到期未归还时间不超过30天(含)的、且合作银行已完成续贷审批并同意出具续贷承诺材料的贷款。

第四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义务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贷款授信审批权限,或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

(二)分别与领导小组、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按约履行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按约定及时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全额归还,并督促企业缴纳资金服务费;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市、区相关部门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得因此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六)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融资企业贷款项目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资金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作。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当控制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含)。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含)。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同一企业未归还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含)。特殊企业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超出规定使用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超出额度或时限规定使用资金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执行,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

2.其他超出规定使用资金的,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由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融资专项资金的申请人收取资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自然日0.15‰;特殊时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不得按资金使用时间长短分档计费。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时间计算为自融资专项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计,至相应还款资金回收到专用账户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不得附加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资金管理平台的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应当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首次申请优先、申请时间、本区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第六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当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并提交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至合作银行进行审核。若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及时与相关合作银行进行对接。

第十五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出具签字盖章的融资专项资金审核意见,并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同时办理授权合作银行将对应所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本金和资金服务费的款项划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的手续(相应转贷批准文件格式及授权划款格式文本由合作银行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批准。合作银行出具审核意见后,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决定转贷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通知合作银行办理转贷业务。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

第十七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融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并负责将相应的融资专项资金足额划转至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督促申请企业将资金服务费一并划转。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的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十九条 在符合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相关材料和对流程进行优化,探索信易贷平台等线上系统推进无纸化操作,并做好电子档案保存。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每月、每季度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数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第一季度由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开展专项审计或加大审计频次。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第9个工作日仍未退回的,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原则上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提示催收,督促合作银行及时全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

(二)合作银行未按约定及时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全额归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相关银行预警提示(提前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报备且未有发生损失的情况除外),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三)预警提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暂停受理该银行的转贷业务,直至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服务费全额归还;同一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两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3个月;同一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三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12个月。

(四)当合作银行发生融资专项资金损失时,启动该合作银行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或资金服务费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上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24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5.恶意误导企业致使企业不敢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按要求落实续贷条件的企业,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应当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等清偿责任。

第八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资金服务费扣除运营正常支出费用(管理经费、人员工资、税费、业务系统建设经费、第三方中介服务费等)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融资专项资金损失,风险准备金超过1000万元时可不再提取,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可用于融资专项资金业务运转。

融资专项资金(市、区级)的存款利息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政策变化及市场需求情况向区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清算时,优先将市级出资部分足额缴回市级财政,剩余部分由禅城区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区住建水务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务和数据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6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佛山市禅城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禅金〔202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