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文旅文创业高质量发展,我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渝中区促进文旅文创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进行了迭代升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所提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征求意见建议期限:即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邮箱:weixinyu0403@163.com
渝中区文旅委地址:渝中区金汤街74号。
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附件:渝中区促进文旅文创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推动文旅文创业打造成为区域支柱性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2号)、《重庆市推动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渝府办发〔2025〕19号)、《重庆市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6〕21号)以及重庆市服务业大会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渝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适用对象
渝中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自然人(以下称个人),可依据本政策规定申报相应扶持。
第三条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壮大
(一)培育发展数字文化标志性产品和应用场景。鼓励针对数字艺术与创作、数字娱乐与媒体、数字出版与传播、数字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衍生领域,加大产品开发和场景应用,根据市场主体数字文化发展方面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深入实施“人工智能+文化旅游”融合创新。建设文化领域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支持文化旅游领域细分场景垂类模型工具等技术应用建设。加大智能要素支持,鼓励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文化艺术辅助创作、文化旅游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创新发展。根据市场主体创新应用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加速文化出海“新三样”内容创新。鼓励提升精品创作水平,支持打造原创型、在地化和精品类文化IP。支持承制知名影视剧目、动漫IP和独立游戏作品。加大内容出海平台和发行服务,培育一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根据市场主体内容创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打造文化创意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鼓励文化创意服务业集聚区运营主体发挥规范管理、专业运营、公共服务作用,推动网络视听、游戏动漫、电子竞技、演艺赛事等领域产业生态建设,形成规模化、集群化、体系化发展效应,持续增强现代文旅服务业综合竞争力。根据运营单位打造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推动文旅服务消费提质升级
(五)推动打造多元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产品。鼓励打造“旅游+”“体育+”“电影+”等跨领域融合性服务消费场景,支持拓展文化时尚、艺术展览、体闲娱乐等特色服务功能。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游戏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等传统资源,打造重庆辨识度的主题创新消费场景。根据文旅主体打造特色消费场景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单个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推动“演艺和赛事经济”发展。繁荣演艺载体与内容矩阵,支持原创剧目、艺术展览、城市文化阵地打造与市场化运营。支持打造精品赛事品牌、体育竞赛表演,重点拓展山地、低空、汽摩等圈层赛事,推动赛事流量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根据载体打造和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单个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
(七)推动拓展旅游市场。支持旅行社开拓入境游业务,鼓励酒店提升住宿消费品质,支持景区提档升级,推动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培育展示本地特色、吸引入境旅游的“旅游+”消费新业态。根据市场主体提升服务供给、产品供给、场景供给质量,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五条推动文旅市场发展能级提升
(八)支持打造高质量文旅标杆项目。完善文化产业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加快数字赋能、平台创新和资源整合,增强文化产业全链服务能力。立足“国际范、巴蜀韵、重庆味”,支持建设一批以沉浸式、交互式、智能化为代表的高质量、标识性的文旅精品融合项目。根据市场主体在品质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文商旅城”融合创新发展。全面打造都市商文旅体展综合圈,扩大文旅市场创新产品供给,鼓励市场主体开展高质量文旅宣传营销、产品研发、活动会议、人才培训、生活服务、旅居服务、文娱服务等项目,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六条申报及兑现
(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政策实行申报认定制,申报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区文旅委每年明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则。申报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扶持资金原则上可用于支持市场主体引育用留高素质现代经营管理人才。
(三)申报相应扶持的单位及个人,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政策多个条款或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