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数据局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科学数据资源管理,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数据库和人工智能就绪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推动科学数据价值挖掘和高效利用,赋能“人工智能+科学”创新体系建设,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数据局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责任分工、汇交与管理、共享与使用、保密与安全、激励与监督、附则共7章33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科学数据定义、范围、权属和使用原则
结合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最新技术趋势,进一步优化科学数据的定义,并细化科学数据类型。明确数据汇交不改变原有权属,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数据产权等相关登记,解决科学数据不愿共享、不敢共享的问题,提高相关主体开展数据汇交的积极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5条)。明确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工作的职责分工
建立“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平台支撑、主体负责”的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工作机制。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科学数据中心提供数据整合汇交、分级分类、分析挖掘、质量评估、开放共享等服务;省级科技计划主责单位负责指导及监督本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学数据汇交、管理与共享;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具体承担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科研团队负责编制科学数据管理计划、开展科学数据汇交。
第三章汇交与管理(共7条)。明确科学数据汇交内容、汇交节点、数据质量及管理要求
科学数据汇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实体、数据描述信息、数据辅助工具软件。科技计划项目在签订任务书时应制定数据汇交计划,项目验收前、论文发表后一个月内应完成数据汇交,并将汇交计划完成情况作为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科学数据中心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机制,各单位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共享与使用(共5条)。明确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数据申请和使用等要求
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分级分类进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根据数据级别制定差异化的共享策略,数据使用方通过科学数据中心提交使用申请,通过审核后可使用所申请的数据。保护数据汇交单位和人员权益,严禁对申请使用的数据进行转售或二次分发。鼓励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和创新应用,发挥数据价值。
第五章保密与安全(共4条)。明确科学数据的保密和安全要求
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科学数据使用流程和安全保密审查制度。鼓励采用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计算、可信执行环境等技术,在数据不出域的情况下实现数据共享利用。采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水印溯源等技术手段,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
第六章激励与监督(共5条)。明确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的激励与监督机制
建立多维度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激励机制,将高质量科学数据作为研究成果纳入科研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中充分体现科学数据的贡献,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开展科学数据汇交、治理、共享及开发利用,支撑打造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和新兴学科数据库,建立科学数据管理人才培训、交流与激励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解释主体和实施日期。
三、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6年7月15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邵晖0571-870553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