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提升项目实施质量,我厅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厅务会议(2026年6月5日第4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科技创新活力,提升交通运输领域研究能力和关键技术突破,培育交通科技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经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立项的项目,主要支持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

第三条 科技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厅本级预算资金(除第三类外);

第二类:厅直属预算单位预算资金(当承担单位为厅直属公益一类预算单位时,相应资金由该单位纳入本单位年度资金预算);

第三类:省级政府投资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托工程)研究试验费预算资金;

第四类:申报及研究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立项、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应用与推广、信用评价与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专家制度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是科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实施。

厅科技管理处室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年度计划、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厅相关业务管理处室负责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科技创新及研发应用需求,对分管行业报送的科技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指导科技项目实施及组织推广应用相关科技成果。

厅审计处负责监督科技项目实施相关情况。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目标实现、验收结题及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项目承担单位现职人员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从事专业或所在工作岗位应与承担项目相适应;

(三)在同一时期内负责的厅在研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且无逾期项目。

第九条为提升项目立项审查、评审(验收)等环节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在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设立项目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和智力支撑作用。

专家组提出的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评审(验收)环节的重要参考。专家组由省内外特邀资深专家共同组成,应覆盖产、学、研相关领域,人数不少于5人(奇数),至少含1位财务专家。专家咨询实行回避制度,利益相关专家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研究经验,在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过代表性论文或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科技奖励等成果;

(三)具备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客观地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应用前景及预算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四)无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受理1次。由厅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科技项目申报通知,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将计划开展的《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建议书》(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按要求报送至厅科技管理处室。

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建议书上明确申报科技项目类别。项目建议书需经对口厅业务管理处室审核同意。对于第三类科技项目,研究内容应与所依托工程项目批复确定的研究内容相符,同时将依托工程项目相关批复作为申报要件;项目建议书还应经依托工程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收集完成后,由厅科技管理处室组织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依托工程项目是否为批复确定的研究内容及费用等)和立项评审,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并根据厅议事规则提请审议通过后,下达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

对于第一类科技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省交通运输厅厅本级采购管理办法》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与其签订《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合同》(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合同)。涉及多家承担单位的,省交通运输厅与排名第一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其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协议。承担单位应提交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诚信承诺书(附件3)。

对于第二类科技项目,由厅直属预算单位作为承担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取研究单位,并与其签订项目合同,同时报厅科技管理处室备案。

对于第三、四类科技项目,由依托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出资方作为承担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取研究单位,并与其签订项目合同,同时报厅科技管理处室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无法独立完成科技项目的,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取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总和不得超过总研究任务的50%(含)。

第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承担单位必须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研究大纲,经厅科技管理处室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第一、二、三类科技项目,由厅科技管理处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科技项目的研究进度、中期成果等情况进行中期评审。

对于第四类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中期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厅科技管理处室。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别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科技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信息(论文、专著、专利、奖项等需附电子版扫描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满足合同约定阶段付款条件的:

第一类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付款申请,由厅科技管理处室按相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流程。

第二类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流程。

第三类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厅科技管理处室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提交厅财务部门执行资金拨付流程。

第二十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承担单位需在研究期满前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1次时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项目原则上延期不超过2次。项目延期后仍未能完成任务的或者未及时提交延期申请且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视为严重逾期。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程序终止该项目: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技项目正常开展的;

(二)管理和监督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的;

(五)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八)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项目研究的。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因故终止后,相关委托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置。

对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违规行为且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损失;以及存在第(五)(六)项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退回研究经费,并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

前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未影响科技项目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的,禁止2年内(含2年)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影响科技项目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禁止2至5年(含5年)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导致科技项目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初验。根据初验情况完善项目成果后,方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结题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

(二)《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合同》;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究(技术)报告(按现行有效的《交通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编写);

(五)科技查新报告;

(六)研究大纲评审意见、中期评审意见及专家意见处理表;

(七)研究成果包含材料或产品的科技项目,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八)信息系统开发类项目应包括技术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等;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结算表》(附件5);

(十二)项目研究成果(标准、指南、工法、论文、专利、软件著作等);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验收成果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要求,并标注“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字样及项目合同编号。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法定程序遴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其财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对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经审查符合结题验收条件且出具有效财务审计报告的科技项目,由厅科技管理处室组织专家,按项目合同进行结题验收(评审)。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由承担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验收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厅科技管理处室复核后,向承担单位下达《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证书》(附件6)。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在验收评审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自行组织初验合格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再次申请验收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终止该项目。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通过验收或鉴定后,应及时申请成果登记。

第三十条承担单位应及时对科技成果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妥善归档项目资料。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合同中应明确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章 信用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科研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科研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造假、故意重复申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分包、转包、倒卖等行为的;

(三)在落实配套资金、依托工程、技术条件引进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有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执行,或擅自调整合同规定的主要研发内容、研发目标及主要技术指标的;

(六)违反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技经费的;

(七)不配合项目管理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厅科技管理处室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信息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厅科技管理处室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组织核查及出具意见。

第三十六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厅科技管理处室将视情约谈相关单位和个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的,不再列为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管理、验收等环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和省财政经费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违纪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2日起实施,《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琼交运科〔2018〕90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合同的科技项目实施过程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建议书

2.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合同

3.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诚信承诺书

4.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5.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结算表

6.海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