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6年省委一号文件和全省科技强农推进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特色农机中试熟化和产业化示范应用,持续提升农业科技与装备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2026年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一体化补短板。按照2026年省委一号文件明确的“加快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要求,瞄准产业急需、农民急用、行业紧缺农机装备与技术,结合农机集成创新和制造中试资源,开展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补短板,提升农机装备集成创新能力,加快农机装备研发成果转化应用。

(二)特色农机中试熟化。实施特色农机中试熟化项目,支持符合地方特色产业实际需求、契合机械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已进入中试熟化阶段,但未在当地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机具开展试验验证、改进熟化,缩短农机研发定型周期,加快推进农机产业化应用推广进程。

(三)产业化推广应用。围绕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和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紧盯促进粮油单产提升、特色农业机械化薄弱环节机械装备,以机艺融合、智能绿色、节本增效为目标,开展农机装备与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申报主体

一体化补短板项目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以及省级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等单位为主体,须联合企业、科教和推广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创新联合体须签订联合协议。

特色农机中试熟化项目以县级为单位组织申报,由县级农机(农技)技术推广机构牵头,联合至少4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测试场)、农机检测鉴定机构、农机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组成“联合体”编制实施方案,由县级农机(农技)技术推广机构牵头组织申报。市级农机(农技)推广机构也可作为牵头单位,组织不同“市辖区”的相关单位组成“联合体”申报项目。

产业化推广应用项目以农业(农机、渔业、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为主体。

(一)一体化补短板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

2.掌握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该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有与任务相关的良好前期工作基础,具备较强技术创新和研发制造能力。

3.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具备良好产业化开发条件,能足额提供自筹经费。

4.近三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税务、信用、环保和劳动保障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一体化补短板项目执行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专家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无不良科技诚信记录。

2.执行专家是申报主体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1968年5月1日后出生,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实施工作。

3.有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应结未结项目的,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三)产业化推广应用项目执行专家可放宽至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其余条件须满足(一)(二)项要求。

三、补助标准

(一)一体化补短板项目。每个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00万元—300万元左右,省级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70%。

(二)特色农机中试熟化项目。每个县(市、区)申请中试熟化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金主要补助用于机具熟化改进、测试场建设等开展中试熟化任务的相关费用,其中组织与服务补贴项支出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0%。根据承担的项目建设任务量,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予以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和资金使用明细。

(三)产业化推广应用项目。每个项目视推广应用规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00万—300万元左右。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一体化补短板和产业化推广应用项目立项时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70%,剩余财政资金根据项目第二年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情况安排。特色农机中试熟化项目立项时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50%,剩余财政资金根据项目第二年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情况安排。

四、申报要求

(一)一体化补短板类和产业化推广应用类项目申报要求

1.限额推荐申报。(1)设区市和县(市):每个县(市)限报2项,南京市(含市辖区)限报6项,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可增加申报1项,南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园区可增加申报1项,其他设区市(含市辖区)限报6项。(2)省级单位:每个限报3项。(3)高校院所:每个限报3项。(4)江苏省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每个限报1项,属地申报,不占当地指标。

2.参加单位和人员限制。申报单位参与项目数量不超过主报数,每名项目执行专家限报1个项目,同时参与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作为项目参加人员参与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在研项目执行专家不得再作为执行专家申报项目。

3.规范项目填报。申报单位须对照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型和指南代码进行申报,一个项目填写一种项目类型和指南代码。经费预算及使用须符合《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合理,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

(二)特色农机中试熟化项目申报要求

1.组建“联合体”。县级农机(农技)推广机构牵头,根据本地农业发展需求和农机化短板,确定至少4个能打造应用场景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测试场,与农机生产企业、农机试验鉴定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组建“联合体”。

2.县级申报。牵头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和当地实际,采用“公平公开”方式遴选对接亟须开展机具中试熟化的农机制造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确定中试熟化产品的品类和数量,排定熟化任务。要聚焦目标任务,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和时间节点,按工作任务匹配资金,编制详细可操作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补助对象、资金使用明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等。经县级农业农村局同意,将实施方案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推荐。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申报计划,结合所辖县(市、区)申报意愿及农机化工作协调推进等情况,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每个设区市限报3个项目。

4.省级确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财政资金规模和各设区市报送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论证,结合相关项目执行绩效,通过竞争性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支持建议并批复下达。

5.组织实施。项目由县级农机(农技)推广机构牵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生产企业、鉴定机构和科研院所参与的“联合体”负责实施。农机(农技)推广机构要与“联合体”内相关各方明确项目具体建设任务,签订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完成后,“联合体”相关单位自验合格后,向牵头单位申请验收,由县级农机(农技)推广机构组织开展验收。

6.绩效监控。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县级项目开展遴选立项、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综合组织推动、实施进度、绩效完成和资金兑付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未完成机具最终熟化任务的,应按照中试熟化任务实施进度,按比例进行补助。

(三)严格履职推荐。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做好风险防控。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级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纸质封面、装订成2分册。一分册按申报书(含绩效目标指标体系表、科研诚信承诺书)、可行性报告(一体化补短板项目提供)、附件(合作协议、执行专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证明、有关证书、专利)顺序,一式1份装订成册。二分册按申报公函、汇总表以及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审查表(在线打印)顺序,一式2份装订成册。

2.县(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公函、项目申报汇总表同时抄送所属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申报材料电子版须同时发送到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电子邮箱。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须同步报送,仅采用一种方式报送的,不予受理。申请一体化补短板项目的须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否则将取消参评资格。

4.申报材料网上填报及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7月10日17:30,逾期将无法提交或推荐。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7月10日17:30,逾期将不予受理。

5.特色农机中试熟化项目每个县(市、区)申报材料要包括申报公函、项目申报书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在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于7月10日前汇总县级申报公函、项目申报书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纸质材料1份),电子文档发送厅农机装备处电子邮箱,同时在省级全程全面机械化示范县项目管理系统上“方案申报”栏目完成材料提交工作。

省级全程全面机械化示范县系统登录地址:https://qcqmjxh.jssny.com.cn/system/declare/programme-examination。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周忠诚、彭昱翔,电话:025-86263170、86381101;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魏崇辉,电话:025-86263713;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王晨,电话:025-83633387;电子邮箱:jsnjzbc@126.com。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农机装备处;邮编:210036。

附件:1.2026年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2.   2026年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推广项目绩效目标指标体系表

3.   2026年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

4.2026年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汇总表

关于做好2026年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