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济南市科技计划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5日
济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科技计划管理,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坚持面向全市科技创新需求,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以项目形式开展,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任务类别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非涉密项目纳入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统一管理。涉密项目、省市联动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各专项政策,编制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优化任务布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专项任务;作为甲方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程序下达科技计划文件;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区县(含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门、高校院所等,负责按要求审核推荐项目,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监督推动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监管资金使用,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受理、审查项目调整申请并提出处置建议;按要求开展过程管理,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退回须返还的财政资金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编报各类项目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任务书开展项目实施和过程管理,不得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影响项目执行;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对目标完成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和重大事项;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总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按任务书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自觉接受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
第九条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按照工作职责或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开展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专项任务需求,编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具体支持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单位(或视同法人单位),应具备开展项目所必需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负责承担项目核心研发或任务组织,符合社会信用制度、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科研诚信等相关要求。多个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单位均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项目任务分工、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内容等。
(二)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总师)。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具有领导和组织项目高质量开展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以下限项规定:
(一)同一项目或项目高度类似、无实质性突破的,不得重复立项;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有关项目限项规定;项目实施期满正常提出验收申请的,不计入在研项目;
(三)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情况的,不得承担新项目;
(四)研发投入统计调查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参加R&D投入统计;近两年(注册成立不足两年的,自成立以来)出现研发投入为0情况的,不得承担新项目;
(五)在研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员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确需退出的,退出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受理项目,自主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待评审的项目,通过会议、现场考察、网评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组织评审。同一专项同一年度的项目,评审方式应一致。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遴选遵循科学、公正、专业、组成合理的原则,并实施回避和轮换制度。专家组一般应由单数名专家组成,网评不设专家组长,会议或现场考察应设一名专家组长。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科技局结合专家意见和预算安排等,按程序研究后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要求的,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少于或低于申报书相关内容。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的依据。未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经发现未实行单独核算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市科技局检查确认后责令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对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做出调整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重大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总师)、实施周期、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批复;
(二)一般调整。变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预算调整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技术总师)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变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并不晚于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适时开展绩效监控。绩效监控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实施成效、保障条件及资金使用情况等,绩效监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评价为“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后续资金,整改未达要求的,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撤销和终止的情形。
(一)撤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立项的;未按要求签订任务书的;经发现与已立项项目高度类似,被市科技局认定为重复立项的;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因自身原因提出撤销等其他情形。
(二)终止: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或项目单位发现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研发的;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注销、破产的;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经催告仍不提交验收材料的;各级相关政策规定或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撤销和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提出的,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可直接提出申请。
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原项目任务书不再执行。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尚未使用和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资金,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第六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组成和适用范围,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不得出现《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应明确预算总额、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额度及构成、项目预算支出计划、项目任务实施要求、绩效目标及考核指标、考核方法等。联合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资金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有配套要求的,在项目任务书中一并纳入。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使用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可结合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七章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验收采用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可采取实地考核、会议验收、委托第三方评价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组织,同一类别的项目,验收方式应一致。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基本依据,验收材料包括任务指标完成、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产生的效益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相关佐证材料等。一般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束,市科技局审核并形成验收评价结论。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未通过三类。
(一)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且完成75%以上绩效目标,产出较大创新性的研究成果、较大经济效益、较高应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项目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绩效目标完成低于75%,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全面完成验收考核指标,但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核心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的;
2.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抄袭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或其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3.存在财政资金未单独核算,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验收通过的前补助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通过的后补助项目,按规定匹配后补助资金。
验收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前补助项目,停止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和经审计不合规资金应按原渠道返还。验收结题或未通过的后补助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第八章成果管理与评价应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济南市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R&DProgramofJinanCity,Shandong,China”。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科技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力度,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科研诚信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监督管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撤销或终止、后续支持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参照《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济科发〔2025〕33号)有关规定,对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市科技计划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以项目形式开展,市级财政予以资金扶持的专项任务类别。其他类别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济科发〔2024〕22号)、《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济科发〔2025〕5号)、《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管理办法》(济科发〔2025〕6号)同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