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市级涉农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市级涉农行业社会组织: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市级涉农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2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市级涉农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涉农行业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市级涉农行业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都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涉农行业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为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查及对其开展的业务、行业、党建、财务等工作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三)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依法依规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将各类风险作为重要监督内容; (六)配合做好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 (七)依法依规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行(事)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八)依法依规开展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工作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合作经济指导处牵头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先进社会组织推荐、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推荐目录申报、统计台账填报、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新形象工程自查自纠、名录更新、提出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处室建议,受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申请等。 机关党委牵头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纳入章程,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推动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并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工作机制。 计划财务处牵头指导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规范经费开支、合法接受捐赠,规范会费收入等。 信访安全处牵头负责社会组织信访工作,具体承担信访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受理工作,协调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查处社会组织违反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业务指导处室作为社会组织的主管处室,承担日常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指导社会组织换届、问题整改、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以及负责人人选审核等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督促社会组织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办理社会组织信访事项等。配合合作经济指导处、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信访安全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成立登记 拟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申请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同意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根据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和处室职能职责,确定业务指导处室。 业务指导处室负责前置审查,重点对社会组织成立的必要性、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等审核把关,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出具同意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及批复文件抄送合作经济指导处;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出具批准文件。 第八条 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申请,相关业务指导处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指导社会组织按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材料抄送合作经济指导处。 第九条 换届 社会组织换届,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 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业务指导处室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对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将换届选举材料反馈社会组织。 第十条 年检 社会组织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开展年检,并将年检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初审。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程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受理年度检查申请,相关业务指导处室负责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初审,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反馈社会组织,并将年检初审材料抄送合作经济指导处。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由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完成清算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申请,相关业务指导处室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对注销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材料抄送合作经济指导处。 第十二条 名录管理 社会组织实行动态名录管理,每年年终由合作经济指导处根据社会组织年度运行情况,更新社会组织名录。 凡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新增划归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的社会组织,由合作经济指导处根据其业务范围和处室职能职责,提出初步建议,并与相关处室充分沟通,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确定归口业务指导处室。
第四章 党建、财务、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应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本行业本领域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党建工作要求。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动态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具备单建或联建党组织条件的在理事会层面成立临时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工作机制。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由市农业农村局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推动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则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社会组织应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应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代表)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社会组织的经费必须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会费应由社会组织统一收取,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社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包括: (一)重要人事变动:包括党组织书记、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变更。 (二)重要会议及活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年会、研讨会、论坛、展览会以及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 (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包括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分支或代表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和负责人情况等。 (四)大额资金收支:包括接受大额境内捐赠资助(单笔2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活动等大额支出。 (五)对外交往:包括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参加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等。 (六)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包括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七)《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管理要求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应由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要求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或内设机构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指导处室进行报告。 报告形式原则上应为书面报告,确因突发紧急情况等原因导致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或者业务指导处室同意口头报告的,可通过电话、通讯软件等进行口头报告。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报告内容,确定以下报告类型: (一)事前报告: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往、接受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应进行事前报告,原则上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二)即时报告: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因突发紧急情况已不满足事前报告要求的,应当即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事后报告:除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事项以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可事后报告。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论坛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外交往、申(承、举)办或组织参加国际会议、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其他重大事项按照《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业务指导处室应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工作,每年年终收集对口联系指导社会组织的会议召开情况、服务会员情况、活动举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等有关情况,报送合作经济指导处汇总。 第十九条 业务指导处室应采取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由合作经济指导处会同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和业务指导处室组成工作小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社会组织开展抽查。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管理职责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管内容包括: (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较弱的; (二)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负责人挂名不履职、未按规定开展换届或换届程序不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 (五)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六)违规开展对外交往活动、接受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 (八)名实不符、住所空挂的; (九)冒用或仿冒官方名义开展宣传的; (十)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项目、资金、收费、票据等“体外循环”逃避监管的; (十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十三)违规举办培训、评价、发证活动的;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社会组织有以上情形的,由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按照职责分工督促限期整改、查处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年检的,由相关业务指导处室督促其开展年检。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由相关业务指导处室督促社会组织进行整改。连续2年(含)以上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由相关业务指导处室配合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室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报销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换届、年检、注销登记等业务,按照市委社会工作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办法实施后如上级部门,市委社会工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