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宁波市分行北仑营管部,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保障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安全,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2026年6月15日

宁波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宁波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以下简称“一体化”)建设,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宁波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纳入一体化系统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资金,下同)、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三)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四)资金支付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支付资金。

(五)财政拨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单位资金通过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代管资金财政专户进行存储、支付。

(六)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等构成。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七)具体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通过招标确定。

二、用款计划

(八)用款计划主要用于财政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及资金清算管理。财政拨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应当编制用款计划,单位资金暂不编制用款计划。

(九)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当月生效,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已批复的用款计划。

(十)预算单位依据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编报分月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十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及库款情况等批复分月用款计划。

三、国库集中支付

(十二)国库集中支付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一体化系统和资金汇划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由代理银行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十三)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指标和批复的用款计划通过一体化系统控制资金支付,预算指标的基本控制口径为单位、指标类型、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用款计划的基本控制口径在预算指标基本控制口径基础上增加支付方式等。

(十四)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零余额支付(或称直接支付,下同)和单位零余额支付(或称授权支付,下同),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划分财政零余额支付和单位零余额支付的业务范围。

1.财政零余额支付由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发送财政零余额支付凭证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财政部门向同级国库发送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作为国库对代理银行清算财政零余额支付资金的额度控制。

2.单位零余额支付由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预设校验规则,校验无异常的,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发送单位零余额支付凭证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发送至同级国库,作为国库对代理银行清算单位零余额支付资金的额度控制。

用款计划变化导致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至同级国库。

(十五)预算单位办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预算支付业务,资金支付申请应当匹配相关合同信息。

(十六)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卡(个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还款业务。

(十七)严格单位公务卡额度管理,代理银行须根据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单位公务卡托收额度进行限额管理,不得突破该限额。预算单位要规范使用单位公务卡同城委托收款功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已托收资金及时归还至单位公务卡内,不得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划转至单位公务卡账户。

(十八)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各预算单位须预留足够的统发工资预算指标,当月未预留预算指标的,须及时补足。

(十九)预算单位不得将应通过转移支付、指标调剂等方式办理的资金,直接拨付至收款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二十)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按合同约定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

3.已通过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单位公务卡办理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水费、电费、通讯费、邮寄费、ETC通行费等;

4.按规定允许划转的科研项目;

5.报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归垫资金;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代理银行根据支付凭证支付资金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凭证回单发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作为财政总会计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若支付失败,代理银行及时反馈失败凭证信息,并将该凭证退回一体化系统,预算单位作废该凭证及对应的支付申请,同时恢复预算指标。

(二十二)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在不改变资金流向的前提下,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经系统自动校验或人工审核后,更正相关信息。涉及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同级国库,同步更正信息。

(二十三)资金退回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1.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资金被收款行退回的,代理银行匹配原支付凭证和清算信息,于收到资金退回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下同)向一体化系统发送退款通知书,预算单位收到退款通知书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及时提出退款申请,代理银行于收到退款申请当日将资金退至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回单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预算指标。预算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支付资金。

2.支付完成后收款人主动退回资金的,代理银行于收到资金退回当日向一体化系统发送退款通知书,预算单位收到退款通知书后及时补全退回资金要素,确认原支付信息。

(1)预算单位确认属于当年资金退回的,通过一体化系统及时提出退款申请,代理银行于收到退款申请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分别依据回单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相应预算指标。预算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支付资金。

(2)预算单位确认属于项目未结束的跨年度资金退回的,通过一体化系统及时提出退款申请,代理银行于收到退款申请当日将资金退至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回单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预算指标。预算单位可按原用途重新申请支付资金。

对于项目已经结束或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导致的跨年资金退回,预算单位应当通过其实有资金账户汇总相关资金,按规定统一上缴国库。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3.对于错误缴入财政零余额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当向代理银行开具资金退回凭证。代理银行按资金退回凭证退回资金后,向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提供回单,并将收、付信息在月度零余额账户对账单中反映。

(二十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先支付、后清算的原则,在规定的清算时限内,办理资金清算。当日未完成清算的资金,可采取当日垫付、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处理。

(二十五)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与国库部门、国库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做好定期对账工作,确保资金支付信息核对一致。

四、单位资金支付

(二十六)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预算单位发送账户收款及余额变动信息,预算单位据此按单位资金收入、往来收入、退款资金三种类型对收款资金予以确认。

(二十七)存放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

1.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一体化系统根据预算指标及账户余额信息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向开户银行发送单位资金支付凭证,开户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2.需做支付更正的,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经单位内部审核通过后完成更正。

3.发生资金退回时,开户银行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向一体化系统发送退款通知书,预算单位对退款通知书予以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退款支付指令,同时恢复相应的预算指标。

4.开户银行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办理单位资金支付。除另有规定外,开户银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一体化系统以外的单位资金支付指令。

(二十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单位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执行。暂不具备条件的,暂时采取记录和反映模式,一体化系统通过单位会计账、银行流水等动态反映单位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并与预算指标进行比对。

五、监督管理

(二十九)财政部门对资金支付组织开展动态监控,核实疑点信息,及时纠错纠偏。

(三十)人民银行对代理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十一)主管部门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并审核汇总;

3.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强化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

4.履行依责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与专项管控,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二)预算单位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单位预算使用资金,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反映单位会计核算信息;

2.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3.负责做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5.履行内部监督责任,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和资金支付业务,定期对账。严格按照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占压挪用资金,相关业务办理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与评价;

2.按规定开发与维护代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联网,按要求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3.按照与同级国库所在机构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定期对账,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六、附则

(三十四)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三十五)资金清算具体业务按照宁波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办理。

(三十六)资金支付有关业务凭证式样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附主要凭证式样。

(三十七)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甬财政库〔2007〕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主要凭证式样

附件

宁波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主要凭证式样

1.财政零余额支付凭证

财政零余额支付凭证(5201)

资金性质:                       年  月  日         凭证号:        

付款人全 称 收款人全 称 
账 号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支付金额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
 
结算号 
用 途 
付款单位签章 银行签章 

2.单位零余额支付凭证

单位零余额支付凭证(8202)

资金性质:                      年  月  日          凭证号:        

付款人全 称 收款人全 称 
账 号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支付金额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
 
结算号 支付密码 
用 途 
银行签章支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申请明细号功能分类科目编码预算项目经济分类金额摘要
       

3.单位资金支付凭证

单位资金支付凭证(8219)

                       年  月  日          凭证号:   

付款人全 称 收款人全 称 
账 号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支付金额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
 
结算号 支付密码 
用 途 
签章 
序号申请明细号功能分类科目编码预算项目经济分类金额摘要
       

4.零余额支付退款通知书

财政/单位零余额支付退款通知书(2203/2204)

           年  月  日               凭证号: 

退款方式:                         退款日期:                    原业务单据号:
付款人全 称 收款人全 称 
账 号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退款金额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
 
银行签章 备注 

5.财政零余额支付更正凭证

财政零余额支付更正凭证(5201)

                年  月  日                凭证号:

资金性质:                                          单位:元         

预算单位 单位编码 结算号 
调整内容功能分类科目及编码经济分类科目及编码预算项目指标文号申请调整金额
申请调整支出     
原经费支出     
申请调整理由 
财政部门签章(名)银行签章备注
    支付日期: 年 月 日

6.单位零余额支付更正凭证

单位零余额支付更正凭证(8202)

               年  月  日               凭证号:

资金性质:                                        单位:元           

预算单位 单位编码 结算号 
调整内容功能分类科目及编码经济分类科目及编码预算项目指标文号申请调整金额
申请调整支出     
原经费支出     
申请调整理由 
预算单位签章银行签章备注
    支付日期: 年 月 日

(打印纸单后,加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预留印鉴,送代理银行柜面办理业务)

7.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5108)

            年  月  日                凭证号:   

资金性质:                                       单位:             

付款人全 称 收款人全 称 
账 号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部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编码名称编码名称清算额度
       
       
       
合计 
上述清算额度的凭证号 
财政部门清算银行
经办人预留印鉴
    处理日期: 年 月 日

8.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5106)

                                         凭证号:

资金性质:            年  月  日            第页/共页          单位:元

部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清算额度
编码名称编码名称
  小计 
       
       
       
合计 
上述清算额度的凭证号:计划月份:
财政部门清算银行
经办人预留印鉴
    处理日期: 年 月 日

9.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5109)

                  年  月  日                凭证号:    

资金性质:                                         单位:元           

付款人全 称 收款人全 称 
账 号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部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编码名称编码名称清算额度
       
       
       
合计 
上述清算额度的凭证号 
财政部门清算银行
经办人预留印鉴
    处理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