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7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省财政厅资源环境处,信封上注明“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以收到信函日期为准)。
2.电子邮件请发至:ynscztzyhjc@126.com。标题注明“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附件: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财政厅
2026年6月25日
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限届满前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建立财政、林草两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全流程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省林草局分配及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指导省级相关单位和州(市)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等。
省林草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主要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研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建立省级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和指导省级相关单位和州(市)林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后期管护等,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省级单位和以州(市)林草主管部门为主体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批复及验收,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绩效目标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和申报,编制、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开展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根据本地区职责分工参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
各州(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工作等。
第七条国土绿化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确定的任务以外,承担国土绿化任务的各州(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森林质量提升(含油茶、核桃、油橄榄、澳洲坚果、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提质增效),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种草、改良、围封等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以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和防沙治沙等的补助。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按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用于向退耕农户发放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和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等。
第九条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技术推广等补助。
(一)森林草原防火补助用于各州(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开展边境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维护和国家林草局确定的重点地区防火道路维护等火灾预防。
(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国家林草局确定的重点地区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开展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松小蠹等林业有害生物和鼠兔害、草原蝗虫等重大常发草原有害生物调查、预防、除治等。
(三)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补助用于国家林草局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草种基地开展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良种培育,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
(四)林业草原技术推广补助用于林草科技推广单位开展纳入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的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与科技推广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十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支出;
(二)因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支出;
(三)涉及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景观工程建设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实施项目必要的临聘人员劳务费除外)、“三公”经费及其他维持机构日常运转的支出;
(四)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支出;
(五)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十二条国土绿化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以州(市)为主体组织项目,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不高于2.4亿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预算。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按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国家林草局组织核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第十四条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从纳入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库)并通过国家林草局审核的项目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前期工作手续完备、能尽快形成实物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
(一)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按照整县推进、联防联控原则要求,以州(市)为主体组织项目。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不高于8000万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
(二)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聚焦林草重点工作任务科技支撑需求,按照重点突出、系统集成、大小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中央财政对经省级、国家逐级审核同意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给予补助;省级对照中央财政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分配下达到具体项目。
(三)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补助。省级依据国家下达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结合项目储备入库情况、国家核定重点工作任务等,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及建设内容,对应分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国土绿化项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项目除中央补助外的剩余投资,由省级和省以下财政共同承担。省级和各州(市)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确的分档分担比例承担,其中:第一档为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包括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楚雄州、大理州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包括昭通市、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临沧市8个州(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包括怒江州、迪庆州2个州,省级分担90%。如后续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或分担比例调整,按其规定执行。省级补助资金参照中央资金管理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资金执行进度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核和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申报通知要求和项目申报数量,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林草工作的重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加强省级项目储备库管理,择优遴选项目推送入国家项目库;未纳入国家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按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州(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级项目储备库。每年根据省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完成项目储备申报入库工作,并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效益与资金投入成本匹配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进行严格审核。项目应聚焦本地区林草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任务和目标进行谋划和储备,与本地区林草保护利用、国土空间治理、中长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各州(市)林草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轻重缓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30日前研提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次年度申报入库需求,并联文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其中,申报项目拟由州(市)级实施的,应明确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根据州(市)、省级相关单位资金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对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并按照国家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数量要求,向国家林草局和财政部择优推荐上报项目,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对于国土绿化项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由省林草局组织有关州(市)按照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于9月30日前完成项目作业设计的编制、审查、批复(批复前需先行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并附相关材料),报国家林草局备案后纳入国家项目库。
第二十条省林草局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2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明确细化年度资金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入库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研究审核省林草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在接到省林草局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0日内下达资金,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
第五章预算执行和项目调整、验收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合力加快预算执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按程序和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拨付资金,并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统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进行兑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有预算安排的情况下,确需一次性采购不可分割的跨年度项目可按照项目总投资开展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各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按规定履行调整变更程序。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未取得同意前,不得擅自调整。
国土绿化项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的,在不降低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对应的总投资规模、不违背项目申报要求等条件下,由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向省林草局提出变更申请,省林草局按规定程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变更批复。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且中央补助资金规模不予增加。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的森林草原防火、林木良种培育、草种繁育、林业草原技术推广等4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确有必要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原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变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报省林草局备案。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调整的建设内容不得超出已纳入国家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内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后,超出原批复预算(概算)的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批单位应当于项目实施期满后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对验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国土绿化项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相关州(市)林草主管部门采取100%全查方式组织全面自查验收,形成州(市)整体验收材料,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项目整体验收材料报省林草局,由省林草局逐项目组织开展验收省级核查,批复州(市)验收结果,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将项目整体验收报告等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其中,国土绿化项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完成验收后,实际总投资低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对应的总投资规模的,等比例收回多安排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连续2年未兑付的,由州(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将无法兑付的资金和任务面积数量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级审核汇总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国家林草局、财政部。上述需收回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在下达以后年度资金时予以清算扣减。
第二十九条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三十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15日前,对省级相关单位和州(市)申报的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汇总形成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报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州(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结合相关发展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州(市)工作实际,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结合资金分配方案将国家确定的区域绩效目标同资金文件同步分解下达到省级相关单位和州(市),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州(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级林草主管部门随资金文件同步将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
项目绩效目标随项目文本报送,各级安排的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经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随项目资金预算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每年年初,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相关要求,向各州(市)下发绩效自评通知,组织各地开展绩效自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本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全省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预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按季度定期调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省林草局和省财政厅。对调度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发生重大调整、资金违规使用、预算执行严重滞后等重大问题,各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资金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完善资金监管要求,对相关州(市)项目实施推进不力、预算执行进度缓慢、资金使用不合规等问题,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通报约谈、现场指导等方式,推动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资金使用管理行为,由省林草局商省财政厅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暂扣后续年度资金、停止拨付资金、收回资金、线索移交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有关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未尽事宜,由省林草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2〕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