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构建技术领先、产业协同、生态完善的“超现场”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现将《北京市促进“超现场”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管理办法(2026-2029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6年6月25日

 

 

北京市促进“超现场”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管理办法(2026-202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超现场”产业生态的若干措施》,加快培育和壮大“超现场”新业态,推动文商旅体展产业融合创新,规范项目申报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促进“超现场”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方式为事后奖励。

第三条申报项目应聚焦“超现场”拍摄制作、传输分发、终端呈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市场运营等环节,对推动北京市“超现场”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

第四条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在财政资金使用、审计、监督检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超现场”优质内容供给

支持内容:支持文化演艺、赛事活动、大型会展等优质内容供给主体创新视听内容表达形式,通过超高清视听技术拍摄制作“超现场”内容,保障“超现场”内容高质量呈现。

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支持“超现场”传输分发服务

支持内容:支持“超现场”传输分发服务主体开展平台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传输分发服务,通过分发链路实现第二现场内容供给,提升全国组网运行质量及效率。

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支持“超现场”终端运营服务

支持内容:支持“超现场”终端运营服务主体开展“超现场”内容的宣传推广、票务服务等运营服务,鼓励面向更广泛观众群体推广“超现场”内容,扩大“超现场”内容的覆盖范围和社会影响。

支持金额:按照“超现场”观看人数等指标综合评定,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支持“超现场”技术创新应用

支持内容:支持“超现场”技术创新应用主体开展内容拍摄制作、传输、呈现、监测监管、版权保护等环节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测试验证,为“超现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北京市广电局每年制定申报指南,开展政策宣讲和项目征集,明确申报要求与流程。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已获北京市级财政资金同方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北京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专业评测和技术评测,依据评测结果开展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拟支持方案,提交北京市广电局党组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根据审议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北京市广电局出具书面意见,需要保密的要注明,由北京市广电局对有异议项目进行审议并确定是否支持。公示结束后,由北京市广电局与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签订支持协议并拨付资金。鼓励将支持资金用于“超现场”的内容制作、技术研发、场景应用和安全保障等方面,推动“超现场”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的;申报主体正处于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期间;申报主体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北京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绩效跟踪评价,项目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支持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三年申报资格: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项目存在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项目存在其他违法或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支持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支持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