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中试研发平台体系建设,规范平台认定、建设、运行与管理,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参照《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结合雅安实际,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起草了《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高新科834728486@qq.com。

联系人:陈立

联系方式:15928757323,2361500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29日

附件

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快推进雅安市中试平台建设,打通科技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通道,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中试熟化关键瓶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支撑全市绿色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主要产业】本办法所称中试研发平台,是指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高校院所、科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平台以市场化运营为导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重点服务雅安“4+4”现代工业、“7+4”现代服务业、“5+5”现代农业发展,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链强基固本、建圈强链。

第三条  【建设主体】鼓励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中试研发平台。

第四条  【建设原则】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自主申报、备案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将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作为全市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强劲动力源。

第五条  【职能职责】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研发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考核评估、备案管理等工作。各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试研发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备案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责任,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第二章  申报备案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建设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雅安,原则上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试研发平台建成1年及以上。

(二)场地设施设备。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中试生产线等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以及场地、配套设施,其中用于开展中试服务的设备和专用软件投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管理与服务。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健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发挥现有中试设备及设施的作用,接受行业内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任务,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三年(运营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以来)对外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3个或者中试服务收入累计不少于30万元。

(四)人才条件。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对相关领域中试研发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发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拥有专职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目标规划。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六)信用合规。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自申报截止日期前3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纪违法及失信行为。 

(七)已纳入现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序列,且服务功能重复度较高的,原则上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七条  【备案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适时发布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申报通知,各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试研发平台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备案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备案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试研发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名单。

(三)命名授牌。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雅安市XXX(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

第八条  【提供材料】申报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加盖公章)。

(二)中试研发平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共建中试研发平台协议书复印件(非共建无需提供)。

(四)平台建设与运行方案、发展规划、对外服务流程、管理制度等复印件。

(五)场所证明材料(自有产权证明、场地租赁证明或无偿使用证明等材料)。

(六)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七)近三年(运行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以来)中试研发服务及成效、项目孵化案例等证明材料。

(八)人才队伍证明材料(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九)其他证明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清晰、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材料一式3份,胶装成册,电子材料(PDF格式)同步报送;

3.材料一经提交,不予退还,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单独备案】对综合性、高水平,有望突破我市产业发展“卡脖子”的中试研发平台,可按照“成熟一个,备案一个,注重质量,追求实效”的原则,单独申请备案。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十条  【年度自评】中试研发平台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周期评估】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周期评估,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中试研发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行业服务能力、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中试研发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85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85分为良好,60分(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中试研发平台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

第十三条  【变更撤销】发生名称、备案主体、场地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可维持备案资格。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在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已停止实质运营或宣布解散的。

(六)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对取消市中试研发平台资格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创建】鼓励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建设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中试研发平台。

第十五条  【规范运行】鼓励中试研发平台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中试服务,并按照合理的收费标准获得中试服务性收入。中试服务性收入是指中试研发平台或者依托单位与其他企业、高校院所等签订的中试、研发、实验等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服务性收入(如:电子发票中的项目名称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中试服务费、*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研发和技术服务*实验服务费等)。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鼓励中试研发平台科技成果在雅安市范围内进行就地就近转化,支持中试平台与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深度合作,开展中试项目接续孵化。支持孵化器对入孵的中试项目提供租金减免、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和市场推广服务等。

第十七条  【扶优荐优】择优培育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申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推荐市级及以上中试研发平台纳入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1+N”模式N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中试研发平台运营主体或依托单位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出台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雅安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