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发展空间,激活投资动能
1.支持民间投资用好海南自贸港核心政策。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零关税”、加工增值免关税等海南自贸港核心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下的全链条业务,充分利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开展高附加值加工制造,有效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2.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海南自贸港特色和优势产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海南自贸港四大主导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商业航天发射场配套、深远海养殖装备与渔场建设、热带农产品精深加工、低空经济、清洁能源、跨境服务贸易等重点领域和生物制造、氢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3.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拓展跨境业务。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跨境贸易、跨境投资的全流程指导服务,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深度参与“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等相关项目建设。指导民营经济组织用好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资金调拨、跨境结算和跨境投融资。
4.建立国企和民企合作清单制度。完善省属、市县属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信息披露机制,由相关国有企业梳理重大项目投资、股权转让并购、产业链配套、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业务领域合作清单,定期通过“海易办”、海南产权交易所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发布。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运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股权融合与资源整合,协同参与重点领域投资建设。
5.鼓励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运营。按照国家有关工作部署,聚焦交通、水利、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物流、生态环保、市政公用等具有一定收益的领域,谋划和储备具有吸引民间投资潜力的项目,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路径、可行性及持股比例,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鼓励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
6.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重大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宣介《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储备一批高质量的民间投资项目。对民间投资项目申报省重大项目的,合理优化准入标准,支持优质民间投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用地、用能、融资等全要素保障。
7.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城市更新建设。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城市更新、“两旧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挥业态策划、产业导入优势,创新城中村改造模式,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区域发展能级提升。
8.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各市县政府结合实际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二、鼓励科技创新,提升投资竞争力
9.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科技攻关。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参与省级科技专项项目攻关,重点支持参与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10.搭建产学研对接平台。集聚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资源,推动建设海南省产学研对接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科研成果库、技术需求库和专家库。及时公布并动态更新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清单,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联合高校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11.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创新成果快速转化通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承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加快实验室成果走向生产线,形成新产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2.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建设海南科技资源共享枢纽,推行科研仪器设备“一键预约”服务,打造跨区域创新资源平台,实施跨境科研资源共享便利化举措。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利用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研发活动,通过科技创新券对企业使用共享科研设施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购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可按科技创新券或海南省大型仪器共享设备管理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13.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选择数字化基础较好、转型意愿强的“链主”企业,谋划制造业产业链整体数智化转型项目。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
三、强化金融精准支持,激活有效投资
14.推动金融服务增量扩面。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持续开展专项融资对接行动,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可获得性。依法依规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不动产带押过户”,保持企业资金链稳定。探索建立动产抵押物评估体系,培育专业化的动产评估机构。落实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用好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信贷支持。聚焦“45432”发展架构,将经营质效明显、发展潜力突出、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常态化推送至银行机构,引导信贷资源精准赋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
15.盘活存量资产扩大再投资。鼓励民间投资项目通过产权转让、资产收购、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建立国有存量资产盘活台账,筛选具备改造升级潜力的项目向民间资本定向推介,引入具备实力的民间投资参与改造运营。
16.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推广银担“二八分险”模式,健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重点围绕四大主导产业精准发力,助力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推动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覆盖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集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
17.推动困难企业金融债务重组。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实施市场化债务重组,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恢复生产经营。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将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房地产项目纳入“白名单”,满足合规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在保证银行债权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做好民营房地产企业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工作。
四、强化用地供给支撑,夯实投资基础
18.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模式。推动产城融合,相邻多宗国有产业用地,可统一规划布局办公、宿舍、公共服务等配套用房,打造产城综合体。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经济组织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用途依法合理转换,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项目,可以组合供应。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可以整体供应。
19.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允许通过非货币补偿方式协商收回土地,可为企业置换等价值的土地。对符合国家规定,但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房地产用地,可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投资开发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五、完善人才服务,强化人才支撑
20.优化人才服务。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打造全流程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实现线上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一网通办”。探索开展民营企业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客观评价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21.搭建人才发展平台。依法依规支持龙头民营经济组织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员工继续教育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研发孵化平台,为企业员工成长和创新创业赋能。常态化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巩固提升“三个永不”青年企业家培训班品牌,持续开展“民企引航”计划。
六、强化合法权益保障,增强投资信心
22.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监管,拓展新质生产力、新业态新领域投资空间。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高质量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进入市场。
23.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禁违规设置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缴纳税收社保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经济组织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成立年限等不合理要求。优化升级“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加快推广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应用,对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排斥或限制民营经济组织的条款进行智能识别和自动拦截。
24.强化权益保障。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七、优化政务服务供给,提升投资便利度
25.加强政策兑现和监督。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持续优化提升办事指南。持续优化“海易办”“海易兑”等线上服务平台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一站式”网上服务入口。推动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申报、社会保险缴纳、跨境商事登记咨询等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提升惠企政策智能化兑现质效,通过“海易兑”全量归集国家、省、市县各级惠企政策,推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等模式,扩大“免申即享”事项清单范围。实现“海易兑”与“监督一张网”贯通,对政策上线“海易兑”平台、实施“免申即享”、审核兑现期限等事项进行前置研究,实现政策“应上尽上”“应兑尽兑”。对“应上未上”、延迟兑付等问题经预警提示后仍不整改的,提报“监督一张网”实现监管闭环管理。
26.科学设置政策调整过渡期。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注重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过渡期期限结合政策调整幅度、行业适应周期科学确定,保障企业做好政策衔接。
27.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对失信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修复指导,落实“三书同达”机制,明确信用修复条件、流程和时限,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正违规行为、恢复信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立信用修复服务窗口,为企业现场办理申请提供协助。对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更新信用评价结果、解除失信惩戒措施。
28.畅通民间投资问题反映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海易办”平台等,推动设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专题等,持续推行首问负责制和“收集—反馈—解决—回访”闭环管理机制,定期收集民间投资诉求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做好研判处置,切实提升诉求响应率、问题办结率和企业满意率。定期召开民营经济组织座谈会,常态化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建议,系统性解决民间投资遇到的共性问题、突出难题。
各市县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抓好落实,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省统计局要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完善民间投资统计方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