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区渔业主管局、开发区海洋发展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2026年日照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海洋发展局

2026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日照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2026年全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6〕6号)和《关于印发〈2026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6〕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休渔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渤海、黄海海域,除单一钓具作业渔船外,其他类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一律停港休渔。

(二)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单一钓具作业渔船自愿休渔,不休渔的严格执行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

(四)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生产,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作业时间、作业类型和作业海域等配套规定执行。

(五)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监测、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需租(征)用休渔渔船的,须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批准。

二、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

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渔港停泊,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未明确驻港监管人员的渔港不得停靠休渔渔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建立休渔渔船停港名册,实现船港一一对应,严格执行驻巡港制度。

所有休渔渔船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按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全时开启,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或转让。渔船船东通过爱山东APP或微信小程序“鲁渔通”完成停港申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于5月5日前逐艘核实渔船停靠位置,绘制渔船停港船位图。在外省作业的日照籍渔船,拒不返回或超时限返回的,依法处罚并扣减相关补贴,各级渔船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其异地检验申请。外省籍渔船应于5月1日前返回船籍港休渔,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市休渔的,依法处罚,禁止离港至9月15日。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单一作业类型钓具渔船休渔意愿,确认不参加休渔的,于4月25日前签订放弃本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承诺书,并在指定渔港进出。驻港监管人员对每航次渔获物进行核查,涉嫌违规作业的,依法处罚。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按照休渔渔船管理。

要强化港务管理,渔港经营人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密渔港巡查频次,绘制休渔渔船停港船位图并动态更新;严禁向非法捕捞船舶提供停泊、卸货、补给等渔港服务;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查验出港渔船审批文件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核实。

(二)严格执行动船审批制度

因避风、浒苔打捞等确需动船的,由船籍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至省执法监察局审批。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用船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伏休期间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农函字〔2025〕36号)执行。海上平台物资补给、海洋测绘辅助等非科研事项租用休渔渔船的,于4月25日前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审批。

(三)严格执行坞修转港审批制度

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区)内进行,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市内跨县(区)由市级批准;省内跨市由船籍港县级部门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确需跨省坞修的,由省执法监察局协商外省省级渔业执法机构办理。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原则上不超过30天,确需延期的最长不超过10天(需提供船厂证明,并由相应渔业执法机构核实,上传坞修现场照片);县内坞修提前2天申请,往返时间不超过12小时;市内跨县提前3天申请,往返时间不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跨省)提前7天申请,往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跨省坞修申请。坞修申请及办理一律通过“鲁渔通”进行,获批后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现场检查并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渔船下坞前由船厂提交《渔船下坞报告书》,经船厂所在地渔业执法部门现场核查(省内跨市坞修由省执法监察局有关支队核查)后出具《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船籍港渔业执法部门;船籍港渔业执法部门开具返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时返回休渔。

外省籍渔船申请在我市坞修的,由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函商省执法监察局同意,随函附船舶证书、坞修合同等资料,在坞时间不超过30天;航行、上下坞期间全程开启船位监测设备,由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四)严格执行监控值守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监控值班,充分利用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平台、近海小目标雷达等各类有效手段,实时监控渔船停港、出海动态。将专项捕捞渔船、浒苔打捞船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船位动态实时监测,筛查研判违规航行、作业行为。落实好省市县三级监控中心协同指挥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出动执法力量、第一时间查处违法行为”,即时预警、从速核查、闭环处置。

(五)严格执行执法协作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日照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实施,主动联合公安、海警、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化“四海一家”全时联勤机制,加强海上垂钓安全监管和海洋牧场内休闲海钓船的检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快艇、养殖渔船、非法捕捞行为。实施分段包保、渔警联巡,清查非法捕捞风险码头、停泊点,在非法捕捞高发区域、时段开展规模化联合执法。强化渔获物全链条监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查运输、销售等环节。核实比对自养和暂养水产品的进销渠道和数量,对涉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溯源倒查渔获物来源。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每周对辖区修造船厂开展巡查,重点核查船厂建造、维修、销售台账,核验上坞渔船身份以及动船审批手续,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制度。船厂须核实修造渔船证书证件,通过“鲁渔通”实时报备坞修信息、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对在建、在修渔船设立标志牌,标明船名、所有人、修造时限、工期进展等信息。对未持有动船报批手续的休渔渔船和“三无”船舶,船舶修造企业不得上坞维修,并立即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严格执行驻港监管制度

所有停靠休渔渔船的渔港(停泊点)落实专人管理,休渔渔港执法人员驻港率不低于60%,实行24小时值班驻守,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全部实现驻港监管。加大渔港巡检频次,适时开展封港点船,及时查处违反休渔规定行为。

(八)严格执行海上执法监管制度

依托渔船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强化重点海域、重点时段管控,5月份联合江苏省连云港市渔业执法机构开展北纬35°线交界海域鲅鱼资源专项执法;7月份实施专项捕捞生产伴航执法;9月份,组织开捕后鲁苏交界越界生产专项执法。持续开展“清网行动”,加大海上非法布设渔具清理力度。

(九)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严格落实渔船“六防”(防大风、防碰撞、防漏水、防侧翻、防火灾、防中毒)各项措施。对专项捕捞、浒苔打捞、休闲海钓等出海作业渔船,按规定开展出海前安全检查。依托“商渔共治”协作机制,联合海事部门开展商渔船安全警示教育和联合巡航,推进“四海一家”实体化值班联勤机制,定期开展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十)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日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日照市海洋渔业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法办发〔2026〕2号)要求,以伏季休渔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加强与海警、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协作,研究推动涉海行刑衔接事项。对使用“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暴力抗法的,以及涉渔黑恶势力、黑中介,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十一)严格查处上级督办案件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批转案件及时查处。省执法监察局挂牌督办涉及我市案件,要统筹执法力量全力开展调查,妥善处置,按时办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细化措施落实,强化执法力量和资金保障。对上级通报我市的伏季休渔管理典型问题,立行立改,落地见效,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紧盯休渔全周期,通过主流媒体、官方公众号、短视频和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日照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伏季休渔政策以及典型案例,切实提高渔民守法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设立伏季休渔违法线索24小时受理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对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

(三)实施综合治理,落实扣减政策

用好综合惩治手段,将渔船、渔港违法违规行为与专项捕捞资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等政策挂钩,对违规主体依法扣减补贴、暂停或取消专项捕捞资格。符合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情形的,一律扣减补贴并送达《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积极推进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提高违法成本,推动渔业资源恢复。

(四)做好工作总结,严格信息报告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休周报、临时调度数据等统计信息,遇重特大案件或紧急突发情况随时报告。伏休结束后,各单位于9月6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

其他工作要求,严格按照《2026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