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制度约束,规范经营行为,2026年6月26日,省国资委印发了《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冀国资字〔2026〕6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18年,省国资委印发了《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冀国资字〔2018〕262号,以下简称262号文),为规范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等作出了部署要求。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更好服务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省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修订完善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二、修订内容

《办法》相对于262号文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六方面:

(一)坚持政治引领,更加突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办法》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强化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要求,明确监管企业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加强责任追究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1种,增加到13个方面103种。

(三)坚持量化标准,更加突出资产损失分级管理。提高原标准中“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上限,删除损失金额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占比认定方式内容,全面依托定量金额划分损失等级,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

(四)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监管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五)坚持系统观念,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

(六)坚持依法依规,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及认定程序。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9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规定《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等5项原则;强调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调查违规情形背后存在的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线索。

(二)责任追究范围。明确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103种责任追究情形。

(三)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规定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2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相关行业或监管企业整体、国家和社会3个层面。

(四)责任认定。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划分,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从组织科技研发、开展战略投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定免责的情形。

(五)责任追究处理。规范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调任、离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明确省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具体工作方式;规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责任追究工作程序。规定开展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明确整改要求,监管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严守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底线。

(八)附则。规定监管企业应当根据《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明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制度;明确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明确《办法》负责解释的主体、生效条款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