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25号)、《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已调整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结合低收入农户人口数、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数、相对薄弱村数、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相关工作绩效等情况,现将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提前批资金见浙财农〔2025〕66号)。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6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31”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5”下相应支出预算科目。

此次下达的常态化帮扶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中包含各级财政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各地要按照财农〔2026〕10号等文件要求和省下达的常态化帮扶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加快分解落实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同时,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等数字化监管手段,切实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进一步突出支持重点,强化重点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实,持续加强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开发式帮扶,不断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升产业项目带动就业、促进增收的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过渡期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附件: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县(市、区)资金合计开发式帮扶任务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
 合计1248412129355
1淳安县4754750
2洞头区3863860
3永嘉县5395390
4平阳县4554550
5苍南县4274270
6文成县541381160
7泰顺县4234230
8吴兴区1000100
9武义县4484480
10磐安县3863860
11柯城区3693690
12衢江区5235230
13江山市5505500
14常山县4234230
15开化县4664660
16龙游县49643165
17嵊泗县2022020
18临海市30030
19三门县4154150
20天台县4244240
21仙居县4054050
22莲都区4014010
23龙泉市5325320
24青田县4524520
25云和县3793790
26庆元县4474470
27缙云县5265260
28遂昌县4264260
29松阳县4634630
30景宁县375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