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民宗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25号)、《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已调整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结合自治县、民族乡镇数量、多民族聚集村数量、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重点工作任务和相关绩效等情况,现将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提前批资金见浙财农〔2025〕65号)。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6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31”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5”下相应支出预算科目。

此次下达的常态化帮扶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中包含各级财政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各地要按照财农〔2026〕10号等文件要求和省下达的常态化帮扶(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加快分解落实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同时,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等数字化监管手段,切实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进一步突出支持重点,强化重点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实,持续加强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开发式帮扶,不断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升产业项目带动就业、促进增收的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过渡期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附件: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6年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县(市、区)本次下达金额
 合计1226
1淳安县20
2洞头区6
3永嘉县13
4平阳县32
5苍南县36
6文成县146
7泰顺县47
8武义县30
9柯城区13
10衢江区20
11江山市13
12龙游县32
13常山县20
14开化县20
15莲都区43
16龙泉市23
17青田县13
18云和县48
19庆元县27
20缙云县20
21遂昌县42
22松阳县29
23景宁县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