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宁波不发):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八项工程”更好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
1.突出重点。围绕文化和科技、旅游等深度融合,因地制宜激活文化新质生产力,重点支持文化“新三样”、文化“新业态”场景、文化产业“新平台”、文化创意“新产品”等4个领域。
2.项目导向。支持示范带动强、市场发展广、兼具热度流量和产业留量的高品质项目。把资金用在技术攻关、内容转化、品牌打造等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创新力与竞争力。
3.强化引导。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构建政府与市场协同、省级与地方联动的支持机制,辐射带动区域文化产业整体规模与实力跃升。
4.注重绩效。强化过程管理,建立项目推进动态跟踪机制,健全绩效目标闭环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
(一)竞争主体。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省内文化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创新活力较强、投入力度较大的县(市、区),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评审,择优遴选20个左右县(市、区)予以支持。
(二)分配方式。采用“区域任务+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模式。
1.区域任务。各县(市、区)需统筹编制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三年实施方案),因地制宜谋划重点项目,提交不多于4个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参与竞争。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已启动实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不得申报未启动或前期筹备类项目。
2.项目分类。申报项目分为两类:
产业引领类:指市场潜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能在优化结构布局、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等方面产生显著带动与示范效应的项目。
政策保障类:指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宣传等部门牵头制定出台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应当聚焦特色、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三)使用方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竞争性评审论证后入围“项目清单”的项目,集中投向以下4个领域:
1.文化“新三样”发展。聚焦推动文化“新三样”发展,优先扶持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出海所需的关键环节及重点领域,着力提高“新三样”制作水准与国际传播能力。
2.文化“新业态”场景拓展。鼓励文化业态、模式创新,依托历史文化遗产、传统文化风貌、地方特色资源,积极应用数字技术,支持文商农旅体融合发展,打造高品质沉浸式文化体验场景,建设一批浙江文化IP全产业链重大消费场景。
3.文化产业“新平台”提升。推进之江文化产业带、良渚文化大走廊、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等省级重大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推动各类平台向产业链高端延伸。
4.文化创意“新产品”研发。聚焦优秀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开发蕴含中华文化内核、具备现代审美表达、适应市场需求的国潮产品。主动适应大众消费新特点,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与现代设计、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开发兼具文化内涵与时尚元素的创意新产品。
三、资金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条件。专项资金分配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对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目标规划进行评估后自愿参与申报。上轮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及以下的不得申报。
参与申报的县(市、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年度可采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低于4%,或上年度规上文化及相关企业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6%。
2.文化产业特色鲜明,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产业促进体系,已出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并有效执行,实施具有区域代表性的重点文化项目,初步形成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态势。
(二)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宣传、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印发的三年实施方案、项目清单及重点项目申报书编制要求,于申报年度联合向所在设区市宣传、财政部门提交正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需同时提供项目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支持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政策包。
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三)市级推荐。设区市宣传、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文化产业扶持县(市、区)申报及初审工作,加强区域统筹,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所辖市文化产业布局要求、是否突出地方特色、是否获得市级支持政策等内容,并择优推荐。各市上报的县(市、区)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所辖地区县(市、区)总数的50%。
(四)省级遴选。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程序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扶持县(市、区)名单,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山区海岛县。
(五)方案完善。省委宣传部牵头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拟扶持县(市、区)。拟扶持县(市、区)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修改与完善,并于收到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申报材料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四、资金分配与下达
(一)扶持标准。根据公示结果,对纳入省级扶持范围的县(市、区)按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分档扶持。根据具体项目,分类设置补助标准上限。
1.文化“新三样”项目。支持一批产业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创新活力较强的县(市、区)开展文化“新三样”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每个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相关智能应用技术研发、出海传播发行平台、自主可控制作软件研发等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由县(市、区)承办的“新三样”领域具有潜在广泛影响的品牌赛事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文化“新业态”场景。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文化产业“新平台”。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文化创意“新产品”。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资金下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于每年11月底前,按不低于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结合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下达,区域及项目绩效目标随同专项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三)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项目或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不得用于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各地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叠。
扶持县(市、区)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上应在省级资金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具体资金安排、项目细化工作,并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系统完成该年度资金项目任务方案报备。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至相关实施单位。资金使用过程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委宣传部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托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系统,实行“项目清单+绩效目标”动态管理,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1.健全周期内项目清单管理,按省级统筹指导,属地具体实施的方式进行管理。扶持县(市、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具体项目资金全过程动态跟踪调度,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切实按照建设方案、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做好项目实施,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及时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总结验收。
对于纳入项目清单管理的项目,因项目实施条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由扶持县(市、区)宣传部门报经所在设区市宣传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按“撤一建一”方式调整。调整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2.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指导扶持县(市、区)宣传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每年对申报项目进行跟踪调研和评估,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停止本轮资金扶持,扣减资金用于奖励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县(市、区)(含文化“新三样”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县[市、区])。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宣传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
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
3.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6—2028年)项目申报书
办法附件1-3.wps征求意见情况.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