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修订的《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2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出台《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2〕23号),资金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资金规模2亿元/年,采用竞争性遴选方式,择优扶持了20个“规划优、项目实、发展快”的县(市、区),扶持周期内每县每年补助1000万元。2025年9月,省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专项资金终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良”,20个重点县平均得分88.06分,总体优良率100%,其中9个县为“优”、11个县为“良”。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推动文化“新三样”高质量出海的决策部署,构建2026—2028年新一轮资金管理体系,强化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并解决终期绩效评价发现的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绩效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吸纳省委宣传部,以及市县财政、宣传部门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八项工程”更好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的决策部署。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分为总则、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资金申报与评审程序、资金分配与下达、绩效和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遵循原则等,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项目导向、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

沿用“区域任务+项目清单”的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遴选20个左右县(市、区)予以支持;规定专项资金集中投向文化“新三样”发展、文化“新业态”场景拓展、文化产业“新平台”提升、文化创意“新产品”研发等4方面内容,用于支持获扶持县(市、区)经竞争性评审论证后入围“项目清单”的项目。

(三)资金申报与评审程序

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自愿申报,设置申报门槛条件为申报县(市、区)年度可采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低于4%,或上年度规上文化及相关企业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6%,或文化产业特色鲜明,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产业促进体系,已制定出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并有效执行。细分市级初审、省级评审两道评审程序,其中市级初审要求加强区域统筹,择优推荐,各市上报的县(市、区)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所辖地区县(市、区)总数的50%。

(四)资金分配与下达

制定扶持标准,对纳入省级扶持范围的县(市、区)按1000万元、500万元分档扶持,同时按使用方向分类设置补助标准上限,具体包括:

1.文化“新三样”项目。对文化“新三样”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每个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相关智能应用技术研发、出海传播发行平台、自主可控制作软件研发等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由县(市、区)承办的“新三样”领域具有潜在广泛影响的品牌赛事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文化“新业态”场景。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文化产业“新平台”。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文化创意“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周期内项目实际投入的30%,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明确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下达,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列举支出负面清单,且各地安排资金时应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叠。

(五)绩效和监督管理

确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委宣传部负责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托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系统,实行“项目清单+绩效目标”动态管理,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明确监督要求及违规惩罚举措。

(六)附则

明确办法实施起始时间。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不含宁波)。

四、关键词解释

1.文化“新三样”,指网络文学、网络影视剧和网络游戏。

2.文化“新业态”,指依托历史文化遗产、传统文化风貌、地方特色资源,积极应用数字技术,支持文商农旅体融合发展,打造高品质沉浸式文化体验场景,建设一批浙江文化IP全产业链重大消费场景。

3.文化产业“新平台”,指之江文化产业带、良渚文化大走廊、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等省级重大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推动各类平台向产业链高端延伸。

4.文化创意“新产品”,指聚焦优秀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开发蕴含中华文化内核、具备现代审美表达、适应市场需求的国潮产品。主动适应大众消费新特点,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与现代设计、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开发兼具文化内涵与时尚元素的创意新产品。

五、其他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委宣传部;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文化处,电话:0571-87058480;

省委宣传部文化发展改革处,电话:0571-8705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