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市科技局起草了《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邀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宝贵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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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637000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2号市政府1号楼1112室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日

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科普基地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南充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南充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联合认定,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活动场所。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展示科技创新成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中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辐射作用,是我市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普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开展科普基地的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各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是科普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科普基地,指导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等。科普基地依托单位是科普基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科普基地建设发展方案,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等。

第二章分类与条件

第五条 根据功能、资源特点和主要服务形式,对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博物馆、主题文化场馆等。

(二)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地。

(三)生产研发类科普基地,是指在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等领域,具有行业代表性,且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产业园等,其实验室、生产基地等可向公众开放。

(四)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

第六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规定的科普活动;

(二)具有鲜明科普主题,具备与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定期维护更新,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索取的科普影像、文字、图片资料;

(三)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中,科普展示水平、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先进,示范带动作用显著;

(四)设有科普工作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五)已运行并对外开放满1年以上;

(六)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七)重视科普工作,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能保障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八)面向公众提供实效明显的科普服务,近1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3次以上;

(九)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十)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七条 各类科普基地的具体要求:

申报科普基地,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场馆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有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科技馆、博物馆配备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3名,主题文化场馆配备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2名)。每年面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80天,每年对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年接待公众不少于2万人次。具有较强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实施能力,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建设数字化场馆,增设沉浸式体验项目,增强科普互动性和趣味性。

(二)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获得《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建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室内展厅,配备可容纳5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室内外展示和传播内容紧扣自然资源主题且富有科技含量,具备与旅游参观路线相匹配的科普旅游导览、导视系统,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万人次。积极面向青少年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三)生产研发类科普基地。展示的研发技术、生产工艺或产品在同行业、同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有固定科普主题展厅(产业园区类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类展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企业类展厅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设有安全参观通道及科普标识,具有与科普主题相关的生产线、仪器设备等配套科普内容。产业园区类每年开放不少于15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6000人次;企业类每年开放不少于12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000人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类每年开放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000人次。与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共建活动。

(四)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拥有一定数量在广播、电视、网站等平台开设的科普栏目,或科普类报纸、杂志、图书等出版物。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创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有固定栏目或版面,围绕创新文化、科技新闻、科普知识、科技成果、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内容开展宣传,及时更新。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5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2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10个,且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有健全的科普内容审核机制。具备可量化的传播效果指标(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广播、电视科普栏目的年平均收听/收看人次不低于30万;2.科普类报纸、杂志的年平均发行量不低于1万份,科普图书累计发行量不低于3000册;3.网络科普专栏年平均访问量不低于10万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最多开展一次。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统筹科普基地评审认定工作,适时发布认定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相关附件佐证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受理。

第九条 各中省在南单位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或与市内相关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需指定1个主要依托单位,参与各方应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新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由市科技专家库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及科技管理部门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对照申报条件,检查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二)会议评审。了解申报单位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情况;

(三)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地核查,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

(四)综合评议。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结合会议评审、现场考察情况,提出当年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实名打分,对不符合推荐要求的单位,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三条 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联合授牌,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重新评估。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准则,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发挥自身特色,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每年应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科技之春等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定期更新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实验器材和科普宣传品,具备科普展教品数字化开发能力和计划,满足科普活动开展需求。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须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施运行安全:定期检修科普设施设备(如互动装置、实验器材、电力系统),确保运行完好;危险区域(如实验室、生产车间)设置物理隔离和警示标识,配备防护装备;

(二)科普活动安全:制定科普活动安全预案,开展参与人员安全培训;高风险活动配备专业安保及医疗人员全程监护;

(三)科普内容安全:确保传播内容导向正确、科学准确,无伪科学、虚假信息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涉及科技成果宣传展示的,需经科普基地依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审查,严防国防、军工等领域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普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支持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科学技术普及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普基地发生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提前1个月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周期评估。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参评基地名单,参评基地按要求准备评估材料,推荐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周期评估主要复核科普基地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科普工作综合成效是否良好。评估方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具体方式根据科普基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会议评审。市科技局对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基地组织会议评审,专家根据材料评估科普基地设施建设、人员队伍、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宣传成效等情况;

(二)实地核查。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实地核查。

第二十三条 周期评估结果作为科普基地评优认定的依据。每年评选授予“优秀科普基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周期评估结果同时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承办重大科技活动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周期评估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普基地,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1年:

(一)运行期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泄密事件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科普内容陈旧、科普设施老化,无法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三)公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意见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未发挥科普基地作用的;

(五)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整改到期后,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普基地”称号。

第二十五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

(一)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周期评估工作的;

(二)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主动申报或经专家评估后建议取消的;

(三)限期整改后,经专家评估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四)不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七)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八)有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或自愿放弃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普基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认定、参与周期评估的科普基地应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在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中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认定评审、周期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政规定,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利。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南充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南市科发〔2019〕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