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科规〔202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对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2.符合《实施办法》(附件1)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

1.申请进口免税资格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需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填报《科研院所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表》(附件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本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上一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如有必要,主管部门将查验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3日。

2.申请进口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填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表》(附件3)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在职人员名册》(附件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

(1)加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年检报告书;

(2)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3)上一年度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学位证书和职称证书等。

如有必要,省科技厅将查验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3日。

3.申请进口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填报《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表》(附件5),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本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上一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如有必要,省科技厅将查验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3日。

(二)审核

1.省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对省级科研院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7月17日前签署《资格审核表》审核意见、填写《科研院所名单汇总表》(附件6),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提交省科技厅核定。

2.市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对市级科研院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资格审核表》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提交市(地)科技局审核。市(地)科技局于7月22日前签署《资格审核表》审核意见、填写《科研院所名单汇总表》(附件6),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省科技厅核定。

3.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资格审核表》审核意见。

4.省科技厅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对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审核,签署《资格审核表》审核意见。

5.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省科技厅和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有关要求

1.请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市(地)科技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审核责任,未纳入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单位,将无法办理相关税收减免手续。

2.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和联系,如实填写并按要求报送《资格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李欣瑜 0451-82634915,13946001731

报送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编:150001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