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结合我省实际优化细化服务保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片开发征收土地报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征收土地,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出具《关于土地成片开发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在用地报批时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合并上报(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已获批的成片开发方案可继续作为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依据。
二、推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即开工”。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省级及以上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批复文件后可办理先行用地(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实现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即开工”。
三、全面深化“多项论证合一”改革。分阶段整合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等专题论证事项,统一规范论证框架、归并精简重复内容、优化合并论证流程,实行“一本报告、一次论证、一份意见”综合论证模式(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论证层级不一致的,由最高层级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各方参与、一次论证,相关结论作为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出具相关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持续优化用地用林审批服务。全面实行用地用林联动审批。经项目投资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用林可分期报批。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需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处置到位的情况说明,明确原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设规模等情况及处置到位时间,即可开展用地报批,待依法处置到位后,方可取得用地批文。合理保障重点项目临时用地用林,符合接续使用临时用地用林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按需及时出具意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依据省级部门的同意意见,依权限审批临时用地用林。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反馈,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将深入研究新情况、着力解决新问题。鼓励各地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总结提炼更多经验做法和成功案例,厅局将及时总结推广。
附件:
1. 成片开发征收土地操作指引.docx
2.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即开工”操作指引.docx
3.建设项目用地用林“多项论证合一”操作指引.docx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