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部门、财政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各县(区)税务局,高新区、经开区农业主管部门:
为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大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
大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6月30日
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使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由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根据全市龙头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可适当增加认定次数。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7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企业信用良好,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主营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符合相关质量管理标准,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销率达80%以上。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5、6、7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3、4、5款及第7款中近2年内没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4、5、7款要求,且企业成立2年以上,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市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企业规模标准可适当放宽。蔬菜、果品、山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标准参照第6条第2款减半执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信用证明(原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县(区)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近2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原件),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欠税证明》、企业近2年《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等纳税情况证明,并提供在省税务局网站查阅本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截图;
7.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近2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原件);
8.企业对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从本机关获取材料真实性的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以正式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4.中直、省直、市直企业根据属地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建立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农业产业化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农业产业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适量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评审专家组采取封闭会议形式,对企业申报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2.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专家评审意见,经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材料真实性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3.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对拟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纳入运行监测范围。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生产经营运行统计分析监测和每两年一次的资格确认监测。
第十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相关单位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第十六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报送一次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在资格确认监测年份,企业需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表,年度发展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信用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区)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情况证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说明等。
2.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被监测企业对照监测标准开展自检,并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报告;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被监测企业上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测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及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未经认定的企业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监测、认定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在第一时间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更名材料报送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后,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6/202607/c05_41543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