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安责险工作的通知》,结合原《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水利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应急〔2023〕34号)的执行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体系,规范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推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安责险实施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服务情况。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杭州数智安责险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保障中心)职能定位,可统筹指导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完善安责险承保、服务全流程管控系统,审核确认各保险机构年度服务费用支出和服务项目完成情况。

(二)优化保险方案。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报备和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的行业标准条款,不得以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条款内容;应当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保险方案。保险机构应建立安责险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简化理赔流程。

(三)规范服务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具体内容及频次,与被保险人协商提供服务项目。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应当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绩效评价,对存在未按相关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服务、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费提取使用标准,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高危行业领域应以20%为基础,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年度预算目标。非高危行业领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评估评价。将评估评价区分为政府评估和保险机构自我监督评价两类: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监督指导工作,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服务评估工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自主开展行业服务评估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自主监督评价,通过服务保障中心定期开展服务评价工作。

(五)深化数智赋能。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安责险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按规定与政府相关部门共享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信息。服务保障中心应当持续深化“安责险数智平台”建设,探索“AI+安责险”建设,完善平台服务功能、数据分析能力。

(六)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依照标准规范开展服务;在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中要对安责险投保情况、服务情况进行关联调查。

三、有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应急〔2025〕129号)

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安责险工作的通知》(浙应急〔2025〕126号)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系列标准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李慧倩

联系电话:8525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