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提振消费硬仗工作部署,衔接国家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增强消费活力,结合实际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发放数码和智能产品电子消费券,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时间 2026年7月10日起,至资金使用完毕。
第二条 发放对象 宝鸡市个人消费者。
第三条 补贴范围+及标准
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单件销售价格6000元及以上)及数码相机(运动相机、云台相机)、体感游戏机,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元),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自愿参与企业按照1:1比例承担。补贴申领及审核拨付流程,按照国补数码和智能产品以旧换新相关政策执行,该政策与国补政策不叠加享受。消费券有效期为领券当日,过期作废,同品类不可重复领取。
第四条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通过“建行生活”APP平台进行资格认证(以身份证信息为准),由本人在活动参与企业实体门店(需在门店定位范围内)通过“建行生活”APP线下扫码进入消费券领取页面,选择品类领取消费券,在活动参与企业实体门店均可核销,支付环节享受立减补贴。
第五条 资料审核 活动参与企业负责留存数码和智能产品消费者订单购物小票、购买人签字的宝鸡市2026年数码和智能产品电子消费券补贴确认书、发票、SN码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收货地址等相关信息,由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进行审核,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结果报市商务局。
第六条 相关要求
1.发放电子消费券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好提振消费硬仗工作的重要举措,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消费券发放平台、活动参与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统筹推进活动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活动参与企业进行持续性明查暗访,及时核查处理有关举报线索,发现并处置套补骗补、先涨价后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各类媒体合作,广泛宣传电子消费券发放、领取和使用规则以及促消费工作成效,提升群众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在全市营造良好的促消费环境氛围。
本细则由宝鸡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