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资环〔2021〕20号)等有关规定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对《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环〔2019〕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省直有关单位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
2026年6月29日
附件1
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资环〔2021〕20号)等有关规定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国土绿化、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产业发展、林业支撑保障,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林业重大改革发展方向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林业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监督或组织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等。
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指导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组织专项资金省级审核项目的入库、评审、验收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监督或组织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市、县林业部门负责参与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县林业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林业改革发展成效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支出主要用于对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的补偿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
(二)国土绿化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森林质量提升、乡村绿化美化建设、林业碳汇开发等。
(三)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补助支出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地建设、湿地保护修复、古树名木、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
(四)林业产业发展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油茶、木竹、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林产品宣传推广和质量监测、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林权收储担保奖补、林业贷款贴息等,重点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工作。
(五)林业支撑保障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科技创新和推广示范、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数字林业建设、护林员能力提升、林业资源监测与管理等。
(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重点工作的补助支出和中央资金相关项目省级投入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林草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与省级基建投资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补偿范围为省林业局每年核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年度补助规模根据省林业局核定的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除通过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部分外,其余部分通过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安排。
第九条 国土绿化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林地面积(30%)、国土绿化空间面积(50%)、采伐量(10%)、乡村绿化美化任务(10%)等因素测算。
第十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补助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重要湿地数量(30%)和面积(20%)、省级以上重点保护动植物种数(20%)、古树名木数量(10%)、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金额(15%)、省级疫源疫病监测站数量(5%)等因素测算。
第十一条 林业产业发展补助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油茶、木竹、林下经济、林产品宣传推广和质量监测、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以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为单位组织项目。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林权收储担保奖补和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补助规模根据省林业局核定的改革任务和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同时,对省林业局评定并公布的集体林业大县,在上述因素法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系数调节予以倾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示范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以前年度已发生且需兑现的油茶和林下经济补助资金,按原办法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林业支撑保障补助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护林员能力提升等补助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照森林防火重点县森林面积(30%)、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面积(50%)、省级林草良种基地和林草种质资源库数量(20%)等因素测算。林业科技创新和推广示范、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数字林业建设、林业资源监测与管理等通过项目法分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林长制考核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设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进行调节;绩效评价根据上年度评价结果确定调节系数;对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的设区市扣减相应资金;林长制考核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调节系数。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各地应当自行补足,不得因扣减降低到人到户补助标准。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发展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设区市获得的因素法分配资金额度以该设区市在省级项目储备库中的储备项目申请资金为限,超出部分按原分配方式调整至其他设区市。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林业局商省财政厅通过竞争答辩、专家论证等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林业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主要支持方向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对于中央资金支持的、需省级财政投入资金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安排资金。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地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省林业局商省财政厅组织入库项目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纳入省级项目库,审核工作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策通过后,省林业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各设区市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设区市财政局,抄送省林业局。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45日内,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省林业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省林业局。
第十九条 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省林业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应提出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到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局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制定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使用资金。需要验收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同类项目。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用于原支持方向或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收回。对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收回相关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公开公示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在门户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资金分配和相关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资金政策、分配结果。信息公开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项目建设地点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分配到项目的财政资金,要公开项目名称、地点、财政扶持金额和扶持方向、预期效果等。对分配到人到户的财政资金,应由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服务)站等机构组织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档案和资产管理,确保项目全过程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的《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环〔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省直有关单位名单
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东华理工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水利电力大学、赣南师范大学、赣南医科大学、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中国林科院亚林中心,江西省林业科学院,江西省、中国科学院庐山植物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