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打造全市科技创新策源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培育、具体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本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在日照市内实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m2,属租赁场地的,认定时需满足至少3年以上有效租期。

3.具备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不低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5.具有完善的投融资服务功能,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上年度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上年度不低于1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5%。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8.上年度不低于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9.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负责制定建设发展各项规章制度,解决自身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问题;为入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完成孵化器的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履行孵化器在安全生产、经营纳税、市场竞争、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主体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在孵企业的毕业条件(需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级孵化器申报工作。孵化器运营主体依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和公示,将推荐的孵化器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各区县、功能区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公示后发文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对孵化器定期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山东省科技厅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孵化器,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组织孵化器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组织开展的统计和监测,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市本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报告,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核实后及时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其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申请认定、接受管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其他影响公正评审评价行为的;

2.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未按要求向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的;

3.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4.孵化器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的;

5.以孵化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经营,或其他与孵化器认定有关事项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6.填写统计监测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

7.不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或参加统计调查,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市县共建高水平孵化器,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先期建设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运营管理,对达到第二章第六条中建设场地、专业孵化服务队伍、在孵企业条件要求的孵化器,择优连续三年按照区县(功能区)实际支付运营主体运营经费的30%给予引导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具体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加快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日政发〔2025〕7号)《关于加快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日科字〔2025〕19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参与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通过自建、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助力细分领域企业快速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完善创业导师体系,吸引有相关行业背景、创业经历和国际视野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根据实际需求设立技术经纪人岗位,助力社会创业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通过举办创业加速营、开展项目路演等形式发现并培育优质项目,提供早期投资、产品优化、产业资源对接、融资支持等全链条服务,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以全链条孵化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孵化器全面对接山东科技大市场,链接高校、科研机构、创投机构、科技型企业、园区等孵化转化主体,形成孵化转化生态圈。

第二十四条 支持鼓励孵化器采取“孵化+投资”方式建设发展,建立专业化运作孵化基金,对所服务的在孵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实现“持股孵化”。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区县(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孵化器发展壮大,引导专业方向孵化器发展布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2024年及以前年度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认定,2026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重新认定的,不再保留相应资格。支持2024年及以前年度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向孵化器转型发展,2026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孵化器认定的,不再保留相应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原《日照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日科字〔202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