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现将《长沙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6日
长沙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加强长沙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湖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湘科发〔2026〕4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长沙市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旨在汇集市内外各领域高层次专家人才,参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和验收等科技活动(以下简称科技活动),为科技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征集、动态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库建设运维机构包括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和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生产力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专家信息维护、抽取使用评价等工作。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维、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及分类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遵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德,无科研失信和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领域或行业从业经验,熟悉相关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评审等科技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以其法定退休年龄为准)。院士、国家级人才入选者、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以及国家级科技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同级组织部门《知情同意书》(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专家分为技术研发类、产业管理类、决策咨询类、财经审计类和其他类。符合条件的专家可同时申请为含一个主类别的多个专家类别。
(一)技术研发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课题)且通过验收;
3.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5.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等科技企业的技术负责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6.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骨干。
(二)产业管理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等科技企业的技术主要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研究成果突出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2.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等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3.全国性、全省性或全市性科技类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4.国家及省级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创载体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创平台和行业协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含创业导师)。
(三)决策咨询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省、市科技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
2.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和高端智库、高等院校在决策咨询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丰硕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
3.从事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科技政策、科技管理等相关研究,政府机关副处级及以上人员或相当职级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4.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与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财经审计类。具体包括:(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会计、税务、审计、经济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省属及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3.在资本市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五)其他类。其他专家包括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技术转移服务等具有突出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法学、法律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科技管理的人员;在科普管理、科普理论研究、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创作、科普教育宣传、科普展陈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成果的科普工作人员;从事科技伦理审查、科研诚信研究或管理工作,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及实践经验的人员;熟悉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并在文化创作创新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文化艺术从业人员。
第三章 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专家库征集实行常态化受理及审核,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登录长沙市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入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对申请人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核后推荐。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二)定向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紧缺领域专家,辅助录入专家基本信息,经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与省、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专家共享交换机制,签订跨区域共享协议,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共享入库。
第八条 专家申请信息填写应规范、完整、准确,上传必要佐证材料。专家信息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推荐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入库专家发放电子聘书。聘书有效期3年,到期后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续聘并更新聘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聘,聘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拒绝参加本人不适宜参加的评审等科技活动;
(四)评审等科技活动结束后,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聘用单位关于专家劳务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依法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时间要求或在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二)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有关科技活动,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
(三)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如发现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在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时,因超出本人义务范围导致难以作出专业判断、没有精力、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理由并退出;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未经公开的评审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遵守各类科技活动要求及工作纪律,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有关单位,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及不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的行为。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等科技活动的专家组成,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互补性和单位代表性,加大对青年专家的使用,确保公正性、权威性及配置合理性。
第十四条 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外,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的评审等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一律按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抽(选)取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的抽(选)取、使用、监督实行岗位分离。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取方式根据科技项目评审方案要求确定。特别重大、紧急项目及有特殊要求的,可择优选取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基于项目类别、领域、主要研究方向等关键信息设定抽(选)取条件,依据专家类型资质、擅长领域及研究方向等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二)轮换原则。原则上同一专家一个年度内参加评审等科技活动不超过5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批次项目或同一天不同组次项目评审等科技活动的只计算1次。
(三)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系统不能识别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本人为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等在过去3年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的;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4.3年内与被评审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顾问或提供过咨询服务;
5.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事前声明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6.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团队或申报单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被评审单位的股权(被评审单位为上市公司且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持有股票的除外)等;
7.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八条 抽(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流程,且全过程接受监督:
(一)提交需求。根据评审项目要求,项目评审前至少1个工作日按专业领域、学科分类、回避单位及回避人员设定遴选需求,提交《专家遴选需求表》。
(二)抽(选)取。根据《专家遴选需求表》通过专家库系统设定条件随机抽取或择优选取专家。
(三)通知。一般通过短信平台通知预选专家,并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结构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选)取并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紧急情况可电话联系。
(四)过程监督。抽(选)取过程由生产力中心负责监督,市科技局随机监督。抽(选)取结果经抽(选)取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启用,生产力中心存档,抽(选)取过程系统自动留痕。
第十九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管理,由市科技局对使用人员分级设置使用权限,完善授权使用机制,不得随意授权增开账号。专家库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转让和借用,并对本人账号的所有操作负责。专家库使用人员离岗即变更账号权限或销号。
第二十条 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线更新。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信息更新确认,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入库专家。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分层分类标识体系。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根据专家资质、研究成果、获奖及人才类型等信息进行分层分类标识,提升专家选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建设运维机构,应强化系统数据安全性、代码安全性、网络安全性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检,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应做好专家信息的动态管理、审核、标签设定以及专家服务等工作,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系统稳定运行、维护保障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专家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保密规定,做好专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将专家库中的敏感数据未经脱敏处理直接提供,不得将存储专家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违规修改专家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其他单位需使用本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专家库管理和使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私自访问、下载、复制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二)擅自向公众、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信息;
(三)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论等信息;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五)影响评审等科技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六)与评审等科技活动相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评审等科技活动组织者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因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的项目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等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相关规定追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评审等科技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使用专家单位对专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抽(选)取、使用及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使用方主要从评审态度与积极程度、评议水平及业务操守、遵守法规及履职尽责三方面对专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高质量完成评审等科技活动,评价为优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等科技活动,或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擅离职守,不遵守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3.存在明显评审失误或错误结论,影响评审结果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5.与项目单位有直接或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评审等科技活动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6.存在擅自披露评审等科技活动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不具备优秀等级且不属于不合格所列情形的,评价为合格。
第七章 专家出库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四)评价为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提供虚假入库信息或者存在请托、泄露评审相关信息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八)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获知专家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专家出库后,注销电子聘书,不再聘用。
专家连续3年未登录系统更新确认个人信息,专家资格将被冻结,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信息更新确认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知情同意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