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帮助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精神,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提出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3.5亿亩,到2035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方案明确要求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做到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
2025年5月,农业农村部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完善工程设施管护制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管护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我厅在深入调研、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起草严格遵循中办国办《实施方案》的战略要求和农业农村部《管护办法》的制度框架,履行了以下程序:
1.书面征求意见(2025年8月):征求各市农业农村部门、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等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18条,采纳5条。
2.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10—11月):通过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1条,因与内容不符未予采纳。
3.专家论证(2025年11月):组织法律、农业工程、农田建设等领域5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实施细则》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符合国家要求与安徽实际,通过论证审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护机制。《实施细则》适用于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护主体与方式。划分日常管护、定期管护、应急管护三类管护形式。明确资产归属与移交程序,提出四种管护模式并鼓励创新。
第三章管护标准及内容。明确六类工程设施的管护标准,规范巡查、维修、上报等管护行为。
第四章管护经费。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强化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建立监测、公示、评价和考核机制。
第六章附则。明确解释权、施行日期及旧文件废止事项。
四、核心举措
《实施细则》在全面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的细化和具有安徽特色的创新:
(一)构建清晰的责任体系,细化“四级”落实机制。
严格对标中办国办《实施方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及农业农村部《管护办法》“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第三条明确构建“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落实”的管护责任链条。省级负责制定管护细则和指导全省工作;市级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评价;县级负责制定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和主体;乡镇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这一责任链条将县级主体责任和乡镇属地管理职责具体化,确保了国家宏观责任在基层的有效传导和落地。
(二)细化管护分类与实施路径,增强可操作性。
第五条将管护明确划分为“日常管护、定期管护、应急管护”三类。日常管护由乡镇、村级组织或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组织开展,对日常巡查发现的损毁、丢失等问题及时处理;定期管护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项目区乡镇每年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对工程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维护;应急管护针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工程设施发生区域性、整体性损毁的情形,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现场勘察后及时组织抢修,短期内无法恢复且符合恢复重建条件的纳入以后年度项目建设。三类管护分别规定了发起主体、适用情形和操作流程,特别是对灾损修复进行了程序细化,提升了应对突发情况的效能。
(三)创新多元化管护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八条在落实国家关于探索多元管护模式精神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并提出了“受益主体自主化、集体组织网格化、行业机构专业化、保险机构市场化”四种具体模式。这一设计既总结了我省近年来管护实践经验,又为社会力量参与管护提供了多样化的路径选择,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管护格局。
(四)强化资产移交与产权管理,固化管护责任源头。
严格遵循《实施方案》中“项目验收后,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的规定,第六条明确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这一制度设计实现了“产权清晰、责任到人”,从源头上落实了管护主体。
(五)细化管护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管护可持续
第十三条在农业农村部《管护办法》提出的多元化筹资原则下,进一步细化了我省管护资金的四大来源:财政专项资金、按比例从建设资金中提取(明确上限为1.5%)、引导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第十四条列出资金使用范围并设置负面清单,确保资金精准用于管护物资、劳务等直接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这一机制为管护工作提供了稳定的经费保障,确保长效运行。
五、组织实施
《实施细则》要求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监管,县级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建立日常监测机制,落实信息公示和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管护成效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实施细则》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切实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