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枣庄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参照《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枣庄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市直各有关单位、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至20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枣庄市科学技术局反馈,个人反馈请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来信请于信封封面注明“关于枣庄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字样。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632-3314115

联系邮箱:zzskjjghk@zz.shandong.cn

邮寄地址和单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629号,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枣庄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0日

附件

枣庄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枣庄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服务全市“432”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参照《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枣庄市科技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市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枣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专家履职评价,探索建立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开展专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专家库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科技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管理。市科技局对专家选用、专家评审等实行全程留痕管理,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

专家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技术研发类专家、产业管理类专家、财务金融类专家、其他专家等四种类型。入库专家应满足相应的专业条件:

(一)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是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成果完成人。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主要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或精通科技法律,或长期从事技术转化推广及技术经纪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级智库、科技咨询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等。

第八条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申请入库专家自愿报名,经所在单位推荐,通过审核程序的予以入库。

(二)定向邀请。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入库。

(三)交换共享。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协议的方式,经专家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第九条专家入库后市科技局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以“公开征集”方式入库的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市科技局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以“定向邀请”方式入库的专家,市科技局定期提醒专家更新个人信息。以“交换共享”方式入库的专家,其信息更新维护由原专家库管理方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除定期更新外,在库专家可随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更新本人信息。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四)接受邀请后2次无故缺席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应予出库的专家,市科技局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四)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十三条(三)所列情形的,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处理。

第四章在库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科技活动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二)收到工作邀请时,有权拒绝参加;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四)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在库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

(二)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立即更新并主动告知市科技局,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七)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专家匹配与使用

第十八条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使用科室(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的性质、任务、技术领域等和专家从事或擅长领域的匹配程度,合理确定各项工作的专家组成,优先选取活跃在行业领域前沿、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专家抽(选)取采取轮换制度,原则上同一位专家不得连续3次参加同一领域项目评审类活动。

第二十条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

(二)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或参与的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六)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等;

(七)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八)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严格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市科技局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记录专家的异常行为,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枣庄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