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我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财政厅会同商务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jjckdnx@163.com
2.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6086055
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路416号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字样,邮编:750001。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期满前,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各市、县(区)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外经贸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外经贸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商务厅按程序确定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商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商务厅组织开展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提出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会同财政厅确定外经贸发展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外经贸发展资金有关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加强对市、县(区)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会同财政厅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开展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
市、县(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外经贸发展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增强外经贸发展动能。围绕跨境电商、海外仓、贸易投资一体化、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等重点方向,支持培育一批投资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鼓励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积极培育新型贸易方式。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吸引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创新平台等。扩大提升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规模和质量。
(二)夯实外经贸发展基础。通过参展办展,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融资贴息、出口信保等,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强化外资项目服务保障,优化对外投资合作,提升外贸综合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外经贸降本增效,培育提升主体竞争能力。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开放载体建设。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和绿色贸易,着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
(三)提升外经贸发展韧性。支持有序完成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举办外资投资促进活动,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高质高效开展对外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强化海外安全和利益保护。组织实施进口贴息政策,支持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积极应对贸易摩擦,防范化解外经贸风险。
(四)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外经贸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其中:
(一)对于需要组织各市、县(区)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商务厅或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二)对于引导各市、县(区)统筹推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外经贸领域事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60%左右),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30%左右),地区倾斜(权重10%)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每年可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由各市、县(区)按要求统筹确定具体支持事项或项目。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主体。
(三)对于兼顾引导各市、县(区)及需要组织各市、县(区)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第八条财政厅、商务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外经贸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外经贸发展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九条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及相关开放载体,自治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第十条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一条不得挤占和挪用外经贸发展资金、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列支;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不得支持财政部、商务部明确的外经贸发展资金负面事项,不得用于“购买”进出口、外资等数据。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根据业务需要,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对于需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商务厅牵头组织,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各市、县(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地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财政厅提出有关资金分配建议。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结合商务厅资金分配建议研究确定最终分配方案,原则上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在收到指标后30日内分解下达,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及时分解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和自治区商务厅。各市、县(区)应当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时,应由各市、县(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为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先预拨后清算。自治区商务厅将资金使用方案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六条对于采取因素法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调整优化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完善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外经贸发展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自治区相关部门承担的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按程序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并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外经贸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按规定对外经贸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条获得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外经贸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未制定本级外经贸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