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8月4日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缓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是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强农惠农政策为宗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应严格执行“双控”规定。
(一)控制业务范围:业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
(二)控制担保规模: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主要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如果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是指担保额度10万元-300万元的农担业务。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总担保余额的70%。
第四条 市农担公司自主研究确定各领域担保业务费率水平。其中,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75%,粮食生产项目不超过0.5%。
第二章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奖补资金
第五条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的,对市农担公司年度新增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给予的财政奖补资金,包括基础业务奖补和重点领域奖补。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基础业务予以奖补,重点支持市农担公司扩大农业担保业务覆盖面,提高农业全链条发展普惠性。基础业务奖补资金规模依据市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农担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和奖补系数确定,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第七条 市级财政资金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重点领域予以奖补,重点支持市农担公司聚焦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大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帮扶增收,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等农业农村关键发展领域的担保力度。重点领域奖补资金规模,综合重点领域新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规模、担保费率差额、绩效评价结果、重点领域奖补系数以及其他政策性因素等确定,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第八条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重点领域奖补系数根据市农担公司年度业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重点领域清单》根据农业农村关键发展领域综合确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农担公司申请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二)风险管控严格,公司担保代偿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内。
(三)未发生因财政、财务、会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处分的情况。
第十条市农担公司代偿率超过8%时,或出现其他重大担保风险,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重点领域奖补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由市农担公司统筹用于建立系统性风险资金池、经营风险补助、弥补政策性亏损、转增资本金等与政策性农担业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市农担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政策措施及预计担保规模等),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度奖补资金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书面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考核年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基层网络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绩效自评情况等。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重点领域业务规模及担保费标准等情况。
(四)与奖补资金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市农担公司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市农担公司的奖补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牵头组织专家或聘请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市农担公司进行业务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牵头根据奖补政策和市农担公司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审定奖补资金数额;根据业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市农担公司奖补的重点领域奖补系数。相关资金按程序拨付市农担公司。
第十五条 市农担公司应规范管理担保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告等资料,确保可以准确核查核实。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农担公司应建立健全审慎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十七条市农担公司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
第十八条当年代偿率超过3%时,市农担公司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当年代偿率超过5%时(不含系统性风险),市农担公司应暂停新增担保业务并进行整改,必要时,市财政局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市农担公司在资金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和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核查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市农担公司2025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给予的市级财政奖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不一致的,按照中央规定执行。
附件:1.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绩效评价办法
2.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3.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重点领域清单
附件1: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开展业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农业信贷担保奖补政策挂钩。
第三条 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开展,必要时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采用打分方式进行,总分值为100分。评价指标包括政策性定位指标、经营能力指标、风险防控指标和体系建设指标四方面(详见附件3)。
(一)政策性定位指标(35分)。主要包括遵守“双控”规定情况、政策性业务担保规模占比、重点领域业务担保规模占比、政策性业务规模、政策性业务户数、担保费率。
(二)经营能力指标(25分)。主要包括:放大倍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风险防控指标(30分)。主要包括:考虑代偿追偿的担保代偿率、逾期3个月未代偿比率、拨备覆盖率、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重大风险事件防控。
(四)体系建设指标(10分)。主要包括:基层服务网点和专职人员队伍建设、信息报送情况、客户满意度情况。
第五条绩效评价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评价期,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一年一评价。
第六条市农担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自评报告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基层网络体系建设等,以及按照“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要求的自评打分情况。
第七条市农担公司发生如下情形,除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减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一)违反《担保法》《公司法》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瞒报农业担保风险,虚报、骗取财政奖补资金。
(三)违规开展非农担保业务。
(四)公司在考核材料、考核数据中弄虚作假,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信访维稳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个档次:
90分至100分(含90分,下同)为一档,绩效系数为1;
80分至90分为二档,绩效系数为0.9;
70分至80分为三档,绩效系数为0.8;
60分至70分为四档,绩效系数为0.7;
60分以下为五档,五档为不合格,绩效系数为0。
第九条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2:
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附件3: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重点领域清单



